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0)甘刑二终字第35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玉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清元、马占林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孙 鲁

代理审判员 刘 艺

代理审判员 张根虎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亮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