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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二终字第35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马玉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清元、马占林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的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 判 长 孙 鲁

代理审判员 刘 艺

代理审判员 张根虎



二O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田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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