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刑二终字第34号(2)
7、被害人田XX证言,证明2009年2月,经宋映光介绍认识了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经理李福军,李福军当场给其出示了“独兰四回”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等文件,并提出欲承包该项目需预付5O万元保证金,为了打消其顾虑,宋映光提出愿意用自己在西安的一套200多平米的商品房作抵押,其就相信工程是真实的。后给李福军、宋映光支付了30万元保证金。同年3月25日,李福军与宋映光到广元找到其,宋出示了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复印件,说房子是按揭的,已经付了25万了,房产证押在银行,并写了一个用房产做抵押的保证。2009年3月27日,其与李福军签订了《独兰四回管道工程内部施工协议》,按照协议又给李福军的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保证金。按照约定的开工时间其到兰州,李福军却说青海哈拉湖设计有变,暂时开不了工,让其到新疆吐鲁番去,其到达新疆后一直不见开工,工人们意见很大,李福军就支付了8万生活费。后李又提出需支付45万保证金,其出于无奈于5月22日、27日给李福军农行卡和建行卡转账15万、3O万元。
8、证人田XX证言,证明2009年的3月份,田均海说从李福军、宋映光处谈了一项“独兰四回”青海省哈拉湖段石油管道工程,3、4月在西安宋映光说这个工程量很大,准备给我们承包10公里。后李福军出示了“独兰四回”石油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协议等文件,说要包这个工程需先交50万元保证金,李福军走后宋映光说给公司交50万元保证金,其愿意用自己在西安购买的一套200多平米的商品房作抵押。宋映光还带田均海看过这套房子,就相信工程是真实的。并给李福军支付了30万元保证金。同年3月25日,李福军、宋映光到广元,提供了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复印件说房子是按揭的已经付了25万了,房产证押在银行,宋映光还写了一个保证。3月27日,田均海与李福军签订了《独兰四回管道工程内部施工协议》,田俊海按照协议给李福军的个人账户再次存入20万元保证金。田俊海到兰州,李福军又说青海哈拉湖设计有变,暂时开不了工,需到新疆吐鲁番施工,到新疆后李福军说20公里交给我们做,并以需保证金名义骗取45万,由于工人到场多日没有开工,开始闹事李福军才给了8万生活费。
9、涉案人员宋映光供述,为了在李福军手下找点活干,其将“独兰四回”工程介绍给田均海,后李福军与田均海商定由田给李福军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了让田均海相信工程是真实的,其将按揭购房的手续交给了田均海并写一份房产抵押保证。田俊海就给李福军50万元,后李福军借给其4万元。
10、被告人李福军供述,供认2008年3月,通过黄会庚得知甘肃第一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指挥部项目部经理康世鸿手里有“独兰四回”管网工程项目。2008年3月,其安排公司副经理徐开义、项目部经理黄会庚与康世鸿签订了“独兰四回”管网工程内部施工协议。同年10月份经朋友介绍,其将30公里“独兰四回”管网工程承包给邓国全,并以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邓国全签订了内部施工协议,后邓国全汇给其60万保证金。这60万元中其给黄会庚给了49万,自己用了5万,公司在兰州银行的账户还有5万多元。
2009年初,与田均海签了“独兰四回”管网内部施工协议,田均海在西安和广元先后两次给其账户转款30万元和20万元。同年4月底田均海到兰州,其对田说青海哈拉湖工程暂时开不了工,改到新疆的吐鲁番的托克逊县了,将新疆的工程转包给他10公里,但要交45万保证金,田均海在新疆给其银行卡上转了45万元。后其又给田均海给了12万元,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借款及家庭支出了。
11、收条、农业银行支付凭证及领条,证实2009年5月8日,陈永和将收取的蒋光明40万元履约保证金直接汇入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同年5月9日、18日两次收取陈由泰22万元、20万元履约保证金;5月2O日、25日先后两次收取陈由泰1.4万元,6月4日收2000元;2009年5月8日、18日陈由泰从其个人账户给陕西川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设在上海浦发银行西安分营业部、兰州银行兴华支行账户汇款40万元、1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9年8月28日,李福军支付田俊海8万元生活费的事实。
12、借条,证实2009年5月3O日、7月28日宋映光先后两次从李福军处借款4万元。
1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证实2007年6月12日被告人宋映光被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起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同年7月1日发出拍卖公告,对宋所在西安市未央中路中环大厦B座11层F号房产进行拍卖,后由于两次流拍被案外人徐平玉以59.8万元购得,偿还了所欠银行465853.22元债务。证实宋映光已知道上述房屋法院已查封并拍卖,而给田均海抵押骗取95万元的事实。
1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单位没有“独兰”管道工程项目,也没有开展过任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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