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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刑一终字第41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刑一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林,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因本案于201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芳军,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因本案于201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京海,男,生于1974年1月3日,汉族。因本案于201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吕三有,男,生于1953年10月3日,汉族。因本案于201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秦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4年9月11日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辛金祥,男,生于1976年12月25日,汉族。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林、李京海、金芳军、吕三有、辛金祥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2010)天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林、金芳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8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吕三有在麦积区伯阳镇下坪村P0119号电杆— P0126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280米,价值人民币23033.65元。销得赃款2500余元,人均分得赃款700余元。

2、2008年8月14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吕三有在麦积区峪口交换点P0156号电杆—P0159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60米,价值人民币9854.75元。销赃后人均分得赃款900余元。

3、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秦州区西口镇白草滩P0743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400米,价值人民币21165.36元。销得赃款3000余元,人均分得赃款1000余元。

4、2009年1月4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伯阳镇下坪村P0121号电杆—P0127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290米,价值人民币12748.64元,并就地埋藏,事隔几日犯罪嫌疑人刘林等人返回起赃时发现赃物已丢失。

5、2009年1月8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伯阳镇下坪村P0123号电杆—P0126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200米,价值人民币9379.56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600余元。

6、2009年3月16日,被告人李京海、吕三有在麦积区三阳川团庄河滩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30米,价值人民币6773.53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800余元。

7、 2009年4月17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峡口 P0086号电杆—P0089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105米,价值人民币8672.82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600余元。

8、2009年4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李京海、吕三有在麦积区峡口P0086号电杆—P0089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130米,价值人民币10640.81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 400余元。

9、200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二十里铺肖家庄P0689号电杆—P0690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45米,价值人民币1352.94元。

10、2009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吕三有在麦积区三阳交换点汝季村P0141号电杆— P0142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80米,价值人民币6177.55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600元。

11、2009年5月6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三阳川团庄河滩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90米,价值人民币10114.94元,并就地埋藏,事隔几日金芳军、李京海返回起赃时发现赃物已丢失。

12、2009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林、李京海、吕三有、吕爱红(在逃)在秦州区店镇冯家坪 P0318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200米,价值人民币16664.26元。销得赃款30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800余元。

13、2009年5月26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中滩北湾村P0093号电杆—P0095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90米,价值人民币11009.36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800余元。

14、2009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林、李京海、吕三有在麦积区渭南大桥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56米,价值人民币8528.21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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