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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刑一终字第41号(2)
15、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三阳交换点刘山村P0128号电杆—P0131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50米,价值人民币10644.09元,并就地埋藏,事隔几日刘林等人返回起赃时发现赃物已丢失。

16、2009年6月25日,被告人刘林、李京海、吕三有、吕爱红、张新社(在逃)在秦州区店镇冯家坪P0329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50米,价值人民币13083.98元,并就地埋藏,事隔几日刘林等人返回起赃时发现赃物已丢失。

17、2009年7月10日,被告人刘林、李京海、吕三有、吕爱红、张新社在秦州区平南镇孙集村P1032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75米,价值人民币10921.13元。销得赃款25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500余元。

18、2009年7月某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吕三有在清水县金集成科村P0047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310米,价值人民币21137.23元。

19、2009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吕三有在秦州区中梁乡何家湾P0017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85米,价值人民币5603.90元。销得赃款30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800余元。

20、2009年8月20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在清水县金集成科村P0047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320米,价值人民币27352.06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700余元。

21、200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峪口交换点嘴王村P0156号电杆—P0159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320米,价值人民币23079.65元。销得赃款30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1000余元。

22、200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秦州区玉泉镇周家山村P0649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70米,价值人民币14153.68元。销得赃款40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1300余元。

23、2009年8月31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吕三有、张新社在秦州区皂郊镇王家店贾家山村P0565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70米,价值人民币12407.20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900余元。

24、2009年9月3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吕三有在麦积区三阳交换点刘山村P0128号电杆—P0131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110米,价值人民币17555.25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500余元。

25、2009年9月5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吕三有在麦积区渭南吴家庄P0010号电杆— P0012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106米,价值人民币14930.44元。

26、2009年9月15日,被告人刘林、李京海在麦积区二十里铺219地质大队P0283号电杆—P0286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110米,价值人民币15075.04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600余元。

27、2009年9月17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吕三有、张望生(在逃)在麦积区渭南加油站附近盗窃通信电缆240米,价值人民币15094.45元。销得赃款4800元,每人分得赃款1200余元。

28、200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峪口交换点嘴王村P0156号电杆—P0159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105米,价值人民币14646.41元。

29、200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秦州区玉泉镇周家山村P0649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90米,价值人民币22996.83元。销得赃款33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1100余元。

30、200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秦州区华岐至安集寨P0424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290米,价值人民币25616.74元。销得赃款53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1700余元。

31、200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在秦州区西口镇白草滩路口东高速公路边盗窃通信电缆170米,价值人民币21308.5元。销得赃款3000余元,每人分得赃款1000余元。

32、2009年11月某日,被告人金芳军、李京海在麦积区峡口P0154号电杆—P0157号电杆之间盗窃通信电缆100米,价值人民币4914.69元。销赃后每人分得赃款700余元。

33、2009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辛金祥在秦州区牡丹镇邓家门村P0087号电杆附近盗窃通信电缆190米,价值人民币20751.30元。四被告人乘车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天水市电信局抢修线路的工作车,刘林、金芳军、李京海便下车逃离,被告人辛金祥开车欲逃离时,被抢修线路的电信局职工挡住,同时发现辛金祥形迹可疑便扭送到秦州区牡丹镇派出所。经派出所人员询问,辛金祥供述了为挣运费而拉上被告人刘林、金芳军、李京海盗窃通信电缆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同案犯的电话号码及租住地,破案后被盗的通信电缆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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