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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刑一终字第38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甘刑一终字第38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小清,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4日。2009年12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海宁,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小清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定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小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08年8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家中急用钱,从王××处骗取现金1万元。

2、200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买房急需用钱,从贾××处骗取信用卡透支现金1.75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归还O.5万元。

3、2008年9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兄在四川买房需借钱,从杨××处骗取信用卡透支现金4.2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归还1.5万元。

4、2008年9月、2009年3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兄买房缺钱和自己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从李××处骗取现金6万元。后经被害人多次催要,归还O.5万元。

5、2008年12月、2009年8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给其兄买房、给别人还债,从乔××处共骗取现金8万元。

6、2009年2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兄在四川出了事,从黄××处骗取现金5万元。

7、2009年3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父病危,要为父亲买墓地,从张××处骗取现金1.5万元。

8、2009年4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为其父买房,从赵××处骗取现金2.6万元。

9、2009年7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父生病住院,从张××处骗取信用卡透支现金2.4万元。

10、2009年8月、9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父在青岛买房、其朋友妻子得了重病需用钱,从石××处共骗取现金23万元。

11、2009年8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朋友在兰州做生意,有利可图,从张××处骗取现金5万元。

12、2009年8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在岳父任董事长的华亭煤矿做生意需用钱,从邵××处骗取现金4万元。

13、2009年8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为父母买房缺钱,从高××处骗取现金10万元。

14、2009年9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购房需用钱,从张××处骗取现金2万元,并从张××处骗取他人信用卡透支现金5万元。后经催要,归还0.5万元。

15、2009年9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购房需用钱,从杨××处骗取现金2万元。

16、2009年9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父病重需用钱,从谢××处骗取现金5万元。

17、2009年10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购房急用钱,从吴××处骗取现金0.3万元。

18、2009年10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与妻子离婚需给妻子付钱,从王××处骗取现金4万元。

19、2009年1O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与妻子离婚需给妻子付钱,从秦××处骗取现金2万元。

20、2009年10月、11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购房需用钱,从王××处先后两次骗取现金10万元。

21、2009年11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与妻子离婚需给妻子付钱,从王××处骗取现金3万元。

22、2009年11月,被告人邱小清虚称其与妻子离婚急用钱,从马××处骗取现金2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陈述,证明被告人邱小清当时是他的同事。2008年8月,邱小清以家里急用钱为由,借去他1万元,几次催要未还。

2、被害人贾××陈述,证明被告人邱小清当时是她的主管领导。2008年8月,邱小清以买房急用钱为由,借去她银行信用卡一张,后发现该卡被透支了1.75万元,2009年8月,经多次催要,归还0.5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3、被害人杨××陈述,证明被告人邱小清当时是他业务领导,2008年9月,邱小清以买房需要钱为由借去他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4.2万元,没写借条,过了一月左右还了1.5万元,余款他答应尽快还,但多次催要未还。

4、被害人李××陈述,证明被告人邱小清当时是他的同事。2008年8月,邱小清以其兄买房缺钱为由借去他2万元,没写借条;2009年3月,邱小清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又借去他4万元,连同上次借的一起写了7.25万元的借条,答应一周后还,并还1.2万元的利息。经多次催要,直到8月31日才还了0.5万元,余款一直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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