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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刑一终字第38号(4)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小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霖

代理审判员 沈亚中

代理审判员  赵 莉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薛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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