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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邮政局邮政广告中心。

负责人:郑全兴,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秋梅,该中心业务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泽,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一鸣,男,1972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斌,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依诺维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亚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斌,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峪关市邮政局邮政广告中心(以下简称:邮政广告中心)为与被上诉人嘉峪关市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王一鸣、定西市依诺维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依诺维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邮政广告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郑秋梅,被上诉人王一鸣及依诺维新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华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初,依诺维新公司代理人王一鸣与邮政广告中心达成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自2009年10月18日起邮政广告中心每周为依诺维新公司发布DM彩页广告一整版,每期广告费用为2000元,内容为该公司代理销售的华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润泽园小区房屋销售广告。截至2010年1月1日,邮政广告中心累计为依诺维新公司发布广告10期,广告费共计20000元。后因依诺维新公司未支付广告费双方酿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依诰维新公司当庭追认王一鸣的行为系代表该公司的职务行为,且邮政广告中心签字盖章的广告发布确认表亦表明其为依诺维新公司发布广告,据此,依诺维新公司应依法承担给付责任。邮政广告中心要求王一鸣与华润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1、依诺维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邮政广告中心广告费20000元;2、驳回邮政广告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邮政广告中心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20O9年10月初依诺维新公司代理人王一鸣与邮政广告中心达成口头广告发布协议与事实不符。与邮政广告中心达成口头广告发布协议的是华润公司代理人王一鸣而非依诺维新公司代理人。王一鸣当时与邮政广告中心达成口头广告发布协议时,是以华润公司售楼中心负责人的名义,而不是以依诺维新公司的名义。从庭审查明的情况来看,王一鸣系依诺维新公司的副总经理,并不是依诺维新公司的代理人。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约定自2009年10月18日起每周为依诺维新公司发布DM彩页广告一整版,与事实不符。从10份DM彩页广告上的内容及广告发布方及联系方式上完全可以看出邮政广告中心是在为华润公司发布广告,而不是为依诺维新公司发布广告,况且邮政广告中心直至一审开庭之前都不清楚王一鸣是依诺维新公司的员工,王一鸣也从未向邮政广告中心提及过依诺维新公司。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从本案庭审过程查明的情况来看,早在邮政广告中心与王一鸣达成口头广告发布协议之前,华润公司便已经与依诺维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依诺维新公司代理华润公司所开发的润泽园小区销售工作,后依诺维新公司员工王一鸣便开始在华润公司润泽园小区售楼中心以负责人的名义开展各项代理销售工作。从这一基本的案件事实来看,依诺维新公司与华润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依诺维新公司是代理人,华润公司是被代理人,而华润公司在代理人依诺维新公司从事代理活动期间既未向依诺维新公司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亦未向代理人依诺维新公司员工王一鸣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依据法律的规定,作为被代理人的华润公司依法应承担因代理人依诺维新公司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即承担给付上诉人广告费的责任,作为代理人的依诺维新公司及其员工王一鸣依法应对该广告费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判决采信华润公司的辩解,认为华润公司与依诺维新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已经约定,代理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代理人依诺维新公司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华润公司不承担广告费用,显属对法律条文的误解。虽然华润公司和依诺维新公司的代理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代理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代理人依诺维新公司承担,但该条款只能约束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华润公司和依诺维新公司,而不能约束作为第三人的邮政广告中心,华润公司还应亦与依诺维新公司及王一鸣承担给付广告费的连带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华润公司给付邮政广告中心广告费20000元,依诺维新公司及王一鸣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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