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民二终字第9号(2)

金利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名为买卖合同纠纷实际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玉源公司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对金利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工资等进行了决策和管理,金利公司只是协助玉源公司生产,因此不承担返还货款的义务。具体理由:1、在金利公司工资表上签字审核的柴义是玉源公司派到金利公司从事管理监督的人员。2、双方签订的四份订货合同名不符实,产品价格是在玉源公司胁迫下由其单方确定的。3、生产原料都是由玉源公司直接和进料单位结算的。4、本案交易中玉源公司有500万元原料款未给金利公司开具增殖税发票。(二)对账单虽有双方的签字盖章,但该对账单未涉及税款和外欠账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税款和外欠账务另行协商,原审法院不应以对账单确认债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玉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玉源公司答辩称:(一)双方于2009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为买卖合同。协议在履行中,每月签订的确认当月价格的订货合同也充分证明双方是买卖关系的法律事实。(二)玉源公司未对金利公司的生产决策、人事、材料供应进行管理监督,亦未对金利公司派管理人员,从金利公司举证得知柴义在金利公司领工资,应为其员工,而非玉源公司员工。(三)玉源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采购大宗原材料应当签订合同,收货结算也要出具入库凭据等,在庭审中,金利公司未向法庭举证,其上诉主张玉源公司开具500万元增值税发票无事实根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利公司上诉请求。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诉辩主张及庭审质证意见,本案焦点主要为合同性质、对账确认单的认定问题。1、关于合同性质问题。从玉源公司与金利公司2009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同年2-5月所签订货合同,无论从形式、内容,还是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均属买卖性质的合同。由于金利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书中没有玉源公司的签字盖章;工资表、退工情况等凭证也仅为金利公司单方材料且未获得玉源公司认可,二审中,金利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及税票亦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金利公司关于本案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对账确认单的认定。2009年8月28日,玉源公司与金利公司签署了一份对账确认单,载明:截止2009年8月28日,玉源公司已付金利公司总金额14236533.25元;金利公司送到玉源公司库存产品总量为1993.85吨,产品总价值10822527.49元;金利公司应欠玉源公司货款总计为3414005.76元,金利公司开发票总金额为10549536.99元,较产品总价值,金利公司还欠玉源公司17%增值税发票金额总计为272990.50元。在该对账确认单上双方法定代表人王玉清,郑志勇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上述对账确认单上的签字盖章,表明双方对履行合同中付款数额、库存数量及欠款数额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应当认定为金利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金利公司未能举出双方在签订对账确认单时约定的税款和外欠账务另行协商的相关证据,亦未提起反诉,对此,关于金利公司所提对账确认单不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依据的理由,因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不能成立。3、关于鉴定问题。二审庭审中,金利公司当庭提交一份鉴定申请书,请求本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公司的盈亏状况及原因、因进项税发票的短少而造成的税款抵扣损失额进行审计。经查,金利公司申请鉴定的上述事项,系其公司对本案争议事实的所举证据范畴,并非专门性问题,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的鉴定单位作出鉴别和评定,因双方签订的是买卖合同,金利公司自身的盈亏与买卖关系无关,故金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利公司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452元,由甘南州金利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