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99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
负责人:索亚夫,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斌,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自强,男,汉族,1962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浓情丽舍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辉,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北京市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金昌路支行)与上诉人夏自强、被上诉人兰州浓情丽舍影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浓情丽舍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夏自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委托代理人赵斌,上诉人夏自强、被上诉人兰州浓情丽舍影像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6日,农行金昌路支行与浓情丽舍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甘金)农银借字(2003)第45号《借款合同》,约定浓情丽舍公司向农行金昌路支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年利率6.6375%,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从2003年8月6日至2004年8月6日。同日,农行金昌路支行又与夏自强签订了编号为(甘金)农银抵字(2003)第45号《抵押合同》,约定夏自强以其自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基隆大厦一层10号建筑面积214.2平方米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在房地产抵押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2003年8月12日,就(甘金)农银抵字(2003)第45号《抵押合同》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证号为兰工商押字第2003096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合同签订后,农行金昌路支行借给浓情丽舍公司100万元。2004年7月26日借款到期前,农行金昌路支行与浓情丽舍公司就上述借款又签订了编号为(甘金)农银借展字(2004)第007号《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05年8月6日,展期后金额仍为100万元,利率为6.588%。同日,农行金昌路支行与夏自强为上述展期协议签订了编号为(甘金)农银抵字(2004)第007号《抵押合同》,双方在房地产抵押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2004年7月18日在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上述展期协议办理了证号为兰工商押字第2004083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2004年7月26日,农行金昌路支行与浓情丽舍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甘金)农银借字(2004)第025号《借款合同》,约定农行金昌路支行向浓情丽舍公司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年利率为6.903%,用于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从2004年7月26日至2005年7月26日。同日,农行金昌路支行又与夏自强签订一份编号为(甘金)农银抵字(2004)第25号《抵押合同》,约定:夏自强以其自有的位于城关区基隆大厦商铺首层9号建筑面积266.78㎡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另双方在房地产抵押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印章。2005年7月28日,在兰州市工商局就(甘金)农银抵字(2004)第25号《抵押合同》办理了证号为兰工商押字第2004055号《企业不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合同签订后,农行金昌路支行借给浓情丽舍公司400万元。2004年7月29日农行金昌路支行与浓情丽舍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甘金)农银借字(2004)第025号《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6.903%,双方约定浓情丽舍公司不按合同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农行金昌路支行有权对逾期借款逾期之日起在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又约定,浓情丽舍公司不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农行金昌支行有权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水平加收100%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
农行金昌路支行分别于2004年7月20日、2005年7月10日分别就100万元、400万元借款向浓情丽舍公司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准备资金如期偿还借款。
农行金昌路支行分别于2005年12月20日、2007年4月1日、2008年1月1日、2009年8月19日分别就上述100万元、400万元借款向浓情丽舍公司、夏自强进行催收,浓情丽舍公司在上述《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加盖公章,夏自强均在《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上加盖名章。
原审法院又查明,2009年8月3日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甘银监复[2009]122号《关于换发农业银行兰州市金昌路支行金融许可证的批复》批复:同意更换农行金昌路支行《金融许可证》,更换后名称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