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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99号(3)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农行金昌路支行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3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路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审 判 员 田 荣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白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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