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60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兰县支行。
负责人:聂俊岭,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于志涛,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大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立峰,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兰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皋兰县支行)为与甘肃大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公司)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兰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于志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宋立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0日,农行皋兰县支行与甘肃大田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田经贸)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62101200600005603、62101200600005599),约定借款金额均为1000万元,期限均为一年(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07年6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605%。同日,农行皋兰县支行又与原甘肃大河个人信贷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甘肃大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即大河公司)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编号分别为62901200600031768、62901299699931760,约定由大河公司为编号分别为62101200600005603号和62101200600005599号《借款合同》项下两笔贷款共计2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农行皋兰县支行又与甘肃大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田物业)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由大田物业以其拥有的城关区滩尖子3号建筑面积为8478.3平方米的房产,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抵押,并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合同签订后,农行皋兰县支行依约向大田经贸发放了两笔贷款共计2000万元。2007年7月,两笔贷款到期后,大田经贸未履行还款义务。
原审法院另查明:农行皋兰县支行依据编号为62101200600005603号和62101200600005599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内容,以大田经贸和大田物业为被告,于200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7)甘民二初字第46号、(2007)甘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令大田经贸偿还农行皋兰县支行借款本金共计19827969.11元及逾期利息(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如大田经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由大田物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大田物业代为清偿后,有权向大田经贸追偿。上述二案判决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
原审法院还查明:农行皋兰县支行与大田经贸、大田物业在本院诉讼期间,大田经贸曾提出追加大河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先用400万元保证金直接归还部分贷款的抗辩理由,本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农行皋兰县支行有权决定是否起诉担保人大河公司,且大田经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大河公司交纳400万元保证金是根据农行皋兰县支行的要求,或者其与农行皋兰县支行有先以该保证金扣收的约定,故本院据此驳回了大田经贸的该抗辩理由。
原审法院认为:农行皋兰县支行与大河公司签订了两份《保证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应确认为有效合同,依法予以保护。但依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不能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主债务人大田经贸在2006年6月20日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农行皋兰县支行分别于2007年5月16日、2007年6月22日、2007年8月30日向保证人大河公司进行过催收。农行皋兰县支行就该两笔贷款于2007年10月23日对主债务人大田经贸和抵押担保人大田物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在明知大河公司系保证人的情况下,未对大河公司进行起诉。此后直至2010年5月6日向该院提起本次诉讼前,再未向大河公司主张过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农行皋兰县支行对大河公司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最后一次中断的时间应为2007年10月23日,至本案起诉时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农行皋兰县支行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遂判决:驳回农行皋兰县支行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861元,由农行皋兰县支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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