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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08号 (3)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5元,由上诉人杨世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秉文

审 判 员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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