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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08号 (3)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75元,由上诉人杨世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秉文
审 判 员 吴 强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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