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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110号 (2)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摩托罗拉公司与武威广电局签订的《机顶盒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协议。摩托罗拉公司向武威广电局提供了机顶盒,履行了给付货物的义务,武威广电局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关于武威广电局提出的其支付了货款3100000元,认可摩托罗拉公司主张的其中1300000元系支付2009年1月4日合同项下的款项,剩余的1800000元是分别支付2008年5月13 日、2008年6月23日、2008年7月14日三份合同项下的货款,每个合同项下为600000元的主张,因武威广电局支付的货款并未注明是哪个合同项下的货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除双方意见一致的1300000元外,剩余1800000元 应认定按照合同时间先足额支付2008年5月13日合同项下的货款1264000元,2008年6月23日的合同应当是支付了536000元,尚欠964000元,故摩托罗拉公司要求武威广电局支付货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对摩托罗拉公司提出的因武威广电局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武威广电局以因摩托罗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免费提供供货数量2%的备用机顶盒、未按招标文件约定在武威设立专门的维修服务机构、未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免费进行更换和维修,故作为后履行一方的武威广电局有权拒绝向其支付剩余货款,不是违约行为的理由进行抗辩,经查,摩托罗拉公司虽然提出其将维修周转机提供给了维修商,但合同约定维修周转机应向武威广电局提供,摩托罗拉公司将维修周转机提供给维修商,不符合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摩托罗拉公司的该行为构成违约;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中标后摩托罗拉公司即应当在武威广电局所在地武威市设立特约维修点,负责其所供机顶盒在保修期内、保修期外的产品维修;双方签订的《机顶盒购销合同》约定武威广电局的付款义务应当在抽检合格后满12个月后10天内履行,还约定合同所有附件及招投标文件均属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据此摩托罗拉公司应当负有在武威市设立维修点的义务,并且摩托罗拉公司设立维修点的义务先于武威广电局支付货款的义务履行,而摩托罗拉公司没有在武威市设立维修点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武威广电局将部分货物送往金昌的维修并不能证明双方对该项约定进行了变更;武威广电局还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09年11月10日向摩托罗拉公司就此提出异议,并表示在摩托罗拉公司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解决余款支付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之规定,武威广电局未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属于行使对摩托罗拉公司未履行先履行义务的抗辩权,没有构成违约,故摩托罗拉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武威广电局提出的要求摩托罗拉公司按照约定免费提供100个备用机顶盒的主张,因合同约定摩托罗拉公司须向武威广电局提供保修期以内合同产品总数2%的产品作为维修周转(产权归乙方所有,待最后一批货物保修期满后乙方收回周转机),该合同项下的产品保修期为二年,自武威广电局收货之日起计算,而该合同项下的产品武威广电局的收货日为2008年7月13日和7月15日,现保修期已届满,武威广电局要求摩托罗拉公司提供100台备用机顶盒的主张,已无必要。关于武威广电局要求摩托罗拉公司在武威设立机顶盒专门维修站的主张,因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有明确载明,故武威广电局该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关于武威广电局要求摩托罗拉公司对出现故障的机顶盒免费进行更换和维修的主张,因武威广电局提供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其在使用过程中部分机顶盒出现了故障,而其提供的金昌维修站负责人魏战光的证明说明武威广电局在金昌维修点免费对部分出现故障的机顶盒进行了维修,现武威广电局就该主张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出现故障问题的机顶盒的原因、数量、以及是否系该合同项下的产品,故可由摩托罗拉公司设立维修点后,依据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关于武威广电局提出的要求摩托罗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返修率高于5%的违约金150000元及违反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应当承担的违约金45000元的主张,因武威广电局就该主张提供的证人证言只能证明有部分机顶盒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故障,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顶盒购销合同》有四份,证人不能证明是哪个合同项下的机顶盒出现了故障,也不能证明出现故障的原因,故武威广电局就该主张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合同项下的机顶盒返修率高于5%,故其要求摩托罗拉公司承担返修率高于5%的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摩托罗拉公司未在武威设立维修点的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违反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行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不高于该批次产品价值3%的违约金,故武威广电局要求摩托罗拉公司承担违约金45O0O元的主张成立。关于武威广电局提出的要求摩托罗拉公司公开向武威机顶盒用户道歉的主张,因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武威广电局虽然在反诉中主张摩托罗拉公司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其诉请是依据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反诉部分仍然是合同纠纷,其主张的道歉并非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且武威广电局亦不具有要求摩托罗拉公司道歉的主体身份,故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反诉原告)武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摩托罗拉科技有限公司数字电视机顶盒货款人民币964000元。2、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摩托罗拉科技有限公司在武威设立数字电视机顶盒专门维修站。3、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摩托罗拉科技有限公司因其违反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约定赔偿被告(反诉原告)武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违约金45000元。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的款项及其他义务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13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摩托罗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30元,由被告武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承担12604。反诉费4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摩托罗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负担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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