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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37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先如,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胜吉,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寿敏,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
上诉人蒲先如与被上诉人朱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蒲先如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4日做出的(2010)嘉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一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蒲先如。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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