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78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酒泉市兴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占武,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生海,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雄关天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宾,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酒泉市兴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地产)为与被上诉人嘉峪关雄关天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雄关水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09)嘉法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0)甘民二终字第11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兴厦地产不服该院重审后做出的(2010)嘉法民二重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兴厦地产委托代理人闫生海,雄关水泥委托代理人曹建宾、王海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8日,雄关水泥、兴厦地产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一、雄关水泥(供方)向兴厦地产(需方)出售雄关牌普通硅酸盐42.5#、32.5#水泥各1000吨,单价(含运费)分别为280元/吨和260元/吨。二、付款方式:预付50000元,其他每月按实际用量结算,余款于2008年12月31日付清。三、违约责任:1、供方应按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供应水泥,若因供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要求向需方供货,需方有权对造成的损失索赔;2、按照合同要求,需方应及时向供方付清货款,如不及时付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不承担需方任何经济损失;3、供方必须按照需方计划及时供应;合同有效期为2007年8月8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兴厦地产于8月21日付款50000元。截止2007年11月22日,雄关水泥供应42.5#水泥686.31吨;32.5#吨水泥105.79吨,货款共计219672.20元。12月10日双方对帐后,雄关水泥出具了发票。12月12日,兴厦地产支付货款50000元。2008年3月1日至5月期间,雄关水泥供42.5#水泥498.11吨;32.5#水泥350.68吨,货款共计230647.60元。兴厦地产于3月28日支付50000元;5月5日支付货款50000元; 6月3日支付50000元。综上,2007年兴厦地产欠水泥款119672.20元,2008年欠水泥款80647.60元,2007年至2008年期间,兴厦地产共欠水泥款200319.8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8年6月3日,雄关水泥、兴厦地产签订了一份购销水泥合同。约定:雄关水泥向兴厦地产供雄关牌普通硅酸盐42.5#、32.5#水泥各1000吨;单价(含运费)分别为360元/吨和330元/吨;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款到发货,付多少款,发多少货。合同有效期为2008年6月3日至12月31日。
原审法院认为:雄关水泥、兴厦地产双方对供货的数量和给付货款的数额不持异议,唯对2008年6月3日支付的5万元是给付前一份合同项下的货款还是后一份合同项下的货款有争议。由于2008年6月3日兴厦地产支付5万元时没有明确说明支付的是哪份合同项下的货款,双方也无其他约定,因此只能从两份合同的付款时间判断。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于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结清。”第二份合同未约定付款时间,且在第一份合同中,兴厦地产就欠雄关水泥上述货款。雄关水泥在本案中主张的是第一份合同货款。据此,应以雄关水泥的诉请进行审理。由于2008年6月3日兴厦地产支付的5万元在第一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内,因此,该院认定2008年6月3日兴厦地产支付的5万元是支付第一份合同项下所欠货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兴厦地产支付雄关水泥货款200319.8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305元由兴厦地产承担。
兴厦地产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2007年8月8日,兴厦地产与雄关水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兴厦地产预付50000元水泥款后雄关水泥即供货,其他货款每月按实际用量结算,剩余货款于2008年2月3l前全部结清。截止2007年l2月1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雄关水泥供给兴厦地产219672.20元的水泥。后因雄关水泥要求涨价,经双方协商,于2008年6月3日重新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款到发货,付多少款发多少货。根据该约定兴厦地产于签订当日,即向雄关水泥付货款50000元,雄关水泥收款后至今未供货。因2008年6月3支付的50000元,是履行2008年6月3日合同的付款行为,而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为2007年8月8日合同的货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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