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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甘民二终字第36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民二终字第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更运,该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海林,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平,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玉珍,男,汉族,1940年9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军,男,汉族,1966年7月10日出生。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郝春虎,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简称供销合作社)与被上诉人安军、安玉珍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不服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峪关市人民法院(2010)嘉法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峪关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元,退还上诉人嘉峪关市供销合作社。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代理审判员 周 雷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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