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民二终字第67号(3)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长江公司与龙鹏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494元,由甘肃长江冶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734元,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7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维德
代理审判员 杨 波
代理审判员 唐志明
二O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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