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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甘刑三终字第138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甘刑三终字第138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7月19日,甘肃省正宁县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1994年9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辩护人秦政文,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亮,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31日,上海市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2000年9月18日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周风友,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日,甘肃省靖远县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市白银区看守所。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7月22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5年10月21日。2006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任炳毅,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8日,甘肃省正宁县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斌,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3日,甘肃省武山县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学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国东,男,回族,生于1991年2月8日,甘肃省榆中县人。因本案于2009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关军、周亮、周风友、任炳毅、程斌、韩学东、马国东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小梅、汤国娣、范睿敏、雒成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2010)白中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关军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芙蓉、张鹤新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关军、周亮、周风友及关军的辩护人秦政文等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关军得知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约其女友脱某某吃饭,遂安排脱某某、于某诱骗客人,伺机勒索钱财。范某某等人与脱某某、于某用餐后到白银区建安酒城量贩店娱乐。次日1时许,在该店门口,脱某某、于某因200元陪侍费与范某某发生争执,早已等候在此的关军及其纠集的被告人周风友、韩学东与随后赶来的被告人任炳毅上前殴打范某某等人,关军、周风友、任炳毅在范某某头部、腹部、腿部等处拳打脚踢,韩学东也踢了范某某腿部。被人劝开后,关军又打电话纠集被告人周亮、程斌、马国东等人前来打架,周亮、程斌、马国东伙同高韵清(又名高佑磊,在逃)等人来到建安十字卫生所门前,与关军、周风友、任炳毅、韩学东一起,再次殴打范某某,关军、周亮、周风友、程斌、高韵清先后在范某某头面部、腹部、腿部等处拳打脚踢,马国东也踢了范某某腰部,范某某倒地不动之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范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10月21日17时42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范某某系生前头颅多处(遭受)严重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证人张某某证明,2009年10月20日18时许,我约了秀水楼的李某某,给她过生日,同时约一起做生意的老乡范某某、肖某某、吴清泉、孙平一起到鑫悦大酒店吃饭。吃饭时,范某某约来了秀水楼的于某、脱某某。饭后,便到建安酒城量贩店饮酒。当从酒城离开时,于某向范某某索要陪侍费,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这时冲过来五、六个小伙打我和范某某。打完后,他们就走了,当时范某某身上还没什么伤。后来又冲过来七八个小伙堵住范某某就打,我和肖某某逃往建安十字。后李某某打电话让我回来,我回到现场,看见范某某趴在路边,头部有血,神志不清,就打110报警,又打120求救。120急救车来后,范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

经张某某辨认,确认向范某某索要陪侍费的女子是于某和脱某某。

2、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位于白银区东山路建安十字南侧马路边,中心现场位于建安十字卫生所西侧马路边。勘查发现该卫生所西侧距马路道牙15cm处有一35×27cm的血迹,该血迹西南方120cm处有一47×40cm的擦蹭血迹,已分别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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