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刑三终字第27号(2)
8、证人赵某某证明,在喝酒期间,不知为什么武赞瑞和武赞孝互相辱骂起来,武赞瑞先打了武赞孝一耳光,武赞孝也打了武赞瑞一嘴巴,武赞孝的鼻血被打了出来,武赞瑞的牙血也被打了下来,他劝了一会儿就与马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先走了。
9、证人郑某某证明,1月14日下午4时许,他到秦某某家中找马某某的手机,看到武赞瑞与武赞孝相互扑着打对方,武赞瑞和武赞孝各自打了对方一个嘴巴,后被她和赵某某、秦某某拉开了,当时没看到武赞瑞、武赞孝脸上有伤,之后她与赵某某就离开了。
10、证人武某某、马某某、武某某、武某某、武某某等证明,2010年1月14日上午11时开始,他们与武赞瑞、武赞孝在秦某某家喝酒,武赞孝、马某某提议分摊酒钱,因分摊的酒钱不够,武赞瑞说武赞孝混水摸鱼,引起武赞孝与武赞瑞争执,被他们劝阻。下午3时许,他们几个人陆续离开了秦某某家。第二天凌晨3时许,他们得知武赞瑞死亡的事。武某某还证明当日下午6时许,他与秦某某到武赞瑞家中,看到武赞瑞左鬓角处有两道血印子,武某某给其缝合伤口。
11、证人赵某某证明,1月14日下午4点多,武赞孝到她家找武赞瑞,说要用刀子宰割武赞瑞,他看到武赞孝脸上有指甲抓下的血印。武赞孝走后,她到秦某某家找武赞瑞,在秦某某家门口,她看到武赞瑞左侧太阳穴处有两个血口子,脸上、鼻子里、嘴里的血已凝结。她非常生气,就领上武赞瑞到武赞孝家去质问。在武赞孝家,武赞瑞打了武赞孝两个嘴巴,后二人撕扯时被他们挡开了。武赞瑞太阳穴处一直流血,武赞瑞从武赞孝家炕上拿了一个被单擦血,她用护袖给擦血,血止住后他们就回家了。后武某某给武赞瑞的伤口缝了针。半夜里她给武赞瑞喂水但喂不进去,武赞瑞的心跳也特别快,她叫来武学斌、武赞荣,二人说人已经不行了,他们叫来武某某,检查后说已经死亡。
12、证人何某某证明,她家有一把日常用的剪子,她离开家是将剪刀平放在了靠南墙的位置,距炕沿四、五十厘米。
13、证人武某某证明,1月14日下午5点多,秦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武赞瑞喝酒时头碰到炉子上碰烂了,让他去看一下。他到武赞瑞家后,看到武赞瑞左侧太阳穴有一个三角形的血口子,伤口之上还有一处1厘米长的血口子,因需要缝合伤口,他就叫儿子武某某来给缝合。1月15日2点多,吴赞斌给他打电话说武赞瑞的病情严重让他去看看,他去后经检查武赞瑞已经死了。
14、证人武某某证明,他在武赞瑞太阳穴伤口处缝了两针,在之上一直线型伤口处缝了一针,又在胳膊上打了一针安痛定。
15、证人张某某证明,1月14日下午5时许,武赞瑞两口子到她家闹事时,她看到武赞瑞左鬓角流着血,事后她听到秦某某说过武赞孝和武赞瑞打架的事情。
16、证人武某某证明,案发后武赞瑞在家中死亡及他电话报警的情况。
17、对当庭出示的物证:破碎酒瓶、剪刀、小木凳等物,被告人经辨认均无异议。
18、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1996)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武赞孝于199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19、被告人武赞孝供述:1月14日下午在秦某某家喝酒时,因分摊酒钱的事武赞瑞说他混水摸鱼为此他与武赞瑞互相辱骂。武赞瑞打了他一个耳光,他在武赞瑞的胸部捣了一拳,武赞瑞一拳打在他鼻子上,他的鼻血被打下来了,武赞瑞将他按在炕上,在他的头上捣了几拳,他被武赞瑞放开后,翻起身顺手从炕桌上拿起一个酒瓶在武赞瑞头部左侧砸了一酒瓶,被秦某某和赵某某挡开了。1月15日凌晨3时40分,同社的武赞滨、武赞宝到其家告诉他武赞瑞已经死了。还证明听其妻说张某某说,14日下午他回家后,武赞瑞两口子到他家来闹事,武赞瑞打了他两个耳光,张某某看到当时武赞瑞的头部淌着血。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武赞孝在与被害人武赞瑞一起喝酒期间,为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互相持续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持酒瓶在被害人的头部猛击,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手段一般,案发后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武赞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武赞孝上诉提出:1、本案事实不清,其没有用酒瓶子打伤被害人,证人秦某某多次证明了被害人的头部是栽到炉子上碰烂的。2、被害人先骂上诉人,先动手,激化矛盾,再加上不及时治疗,被害人有重大过错。3、上诉人赔偿被害人6.8万元,且被害人家属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赞孝因琐事与被害人武赞瑞发生纠纷后,持酒瓶击打武赞瑞,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质证并认证,对上述证据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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