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刑三终字第27号(3)

对上诉人武赞孝所提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持酒瓶打伤被害人武赞瑞头部并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有现场勘查、证人证言、尸检检验鉴定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诉人也多次供述,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吻合,并能相互印证。故上诉人所提“没有用酒瓶打被害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情节,对上诉人已予以从轻处罚,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磊

代理审判员 李剑斌

代理审判员 付 洲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樊元波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