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刑三终字第73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甘刑三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剑,男,生于1990年3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安泽县人。因本案于201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候小涛,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庆,男,生于1983年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古县人。因本案于201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二看守所。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剑、赵庆犯绑架、强奸罪一案,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兰法刑一初字第0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剑、赵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0年7月初,在青岛市打工的被告人武剑、赵庆失业后预谋绑架他人索取赎金。7月9日下午二人窜至该市黄岛区新街口东侧疏港高架桥附近寻找绑架目标,至21时许,二被告人持刀将路过的代某某、孙某某劫持至路边一土坑内,捆绑控制后抢得代某某现金100余元、“OPPO”牌粉色直板手机一部。被告人武剑用代某某手机给其父亲代某某打电话索要赎金人民币20000元。次日凌晨,被告人武剑负责看守,被告人赵庆在江山路附近一树下取走赎金10000元。随后二人逃回山西老家,武剑将抢得的手机送给其女友董某某,二被告人将所得赎金全部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发还被害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0年7月9日23时许,青岛市黄岛区居民代某报案,称其女儿代某某被绑架,对方索要赎金。
2、证人代某(被害人代某某父亲)证言,证实2010年7月9日21时许其女儿代某某从家中外出,22时30分许一男子持代某某手机打电话称代某某被绑架,索要赎金20000元。其报警的同时按对方电话指示,携带银行卡到新街口立交桥附近,对方电话称只要现金。其在警方的指导帮助下和对方周旋,并从朋友处提取现金10000元,按对方指示再次到新街口立交桥附近放置一树下。后对方打电话称钱已拿到,并告知了代某某、孙某某所在大体方位,发送了孙某某手机号码,和孙某某取得联系后于凌晨4时许和警方在黄岛区新街口东侧疏港高架桥附近的金贵族汽车公司门口找到了代某某、孙某某。主要和其通话的男子讲普通话,听声音约二十七、八岁,另有一带方言口音的男子也和其通话,听声音像二十岁出头。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9日晚其离家到新街口与朋友孙某某见面后,向黄岛方向步行从高架桥下通过后,见人行道上坐着两个年轻男子。21时30分许当行至新街口东侧的疏港高架桥处附近时,那两名男子从后面追上来,白衣男子(赵庆)挟持自己,黑衣男子(武剑)持刀挟持孙某某,到一大坑内用胶带将二人捆绑,抢走其包内“OPPO”牌粉色直板手机一部和100余元现金,并持其手机向父亲代某索要赎金2万元。二人还强行脱了其衣服并拍照,威胁其如报警将张贴裸照,孙某某制止时被殴打。后黑衣男子看守,白衣男子去取赎金并电话告诉这边钱已拿到,回来后二人解开其手脚并留下孙某某电话后逃离。二男子身高均约1.78米,白衣男子长方脸,分头,黑衣男子短发。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其与代某某被二男子持刀绑架、向代某某父亲索要赎金,抢走代某某手机等的经过,与代某某陈述一致。陈述二男子以公布裸照威胁代某某,见到代某某衣衫不整等,与代某某陈述吻合。还证实当时其持一瓶冰红茶饮料,二男子拿给代某某喝后弃于现场。
5、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其在金贵族汽车公司门卫值班,21时15分许其上班经过新街口立交桥东北侧路边时,看见两个年轻男子坐在马路边石头上,其中一个穿浅色半袖衫。
6、证人董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等,证实据被告人武剑对手机去向的供述,从武剑朋友董某某处扣押“OPPO”牌粉红色直板手机一部,董某某证实该手机是武剑于2010年7月送给她的。经组织混合辨认,被害人代某某指认出扣押的手机是二被告人绑架其后抢走的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代某某。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疏港高架桥下的黄河路路边一土坑内,从土坑内提取到胶带、口罩、鞋带、手机耳麦、烟蒂及冰红茶饮料等物。
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武剑、赵庆在绑架过程中从代某某处抢得的“OPP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10元。
9、被告人武剑的供述,2010年7月初,其和赵庆在青岛先后失业,无经济来源后二人预谋绑架人质勒索钱财,即在所住的黄岛区寻找目标。一天二人到澳柯玛集团前一高架桥下的公路边,等到很晚有一男一女路过,其持水果刀挟持男孩,赵庆挟持女孩,将二人逼到公路边的垃圾坑内,用事先准备的胶带将二人捆绑。后其用女孩的手机给她父亲打电话索要赎金20000元,期间扒开女孩衣服,赵庆用手机拍了照片。到23时40分许,经电话联系后赵庆带上男孩的手机去取了10000元赎金,回来后把男孩的手机归还,解开捆绑女孩的胶带,并把女孩的手机拿走。随后二人回到租住处并于次日返回山西老家,其把抢来的手机送给了女朋友董某某。使用的水果刀离开现场时扔进了桥下河水中,所拍照片后来删除了。索取的赎金由赵庆保管,用于二人后来的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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