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甘刑三终字第73号(2)
10、被告人赵庆的供述与被告人武剑的供述一致,还供述当时所用胶带、刀具是提前从市场上购买的,所抢手机武剑拿了,所得赎金除归还欠款2000元外,二人花销完了。
(二)2010年8月5日,被告人武剑、赵庆窜至兰州市安宁区倚能黄河家园段黄河岸边踩点后,于8月6日13时许,二人持刀将在该地散步的被害人吴某、姬某某劫持至河边芦苇荡内,抢得吴某携带的诺基亚白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60元和银白色金属手镯一只,抢得姬某某携带的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后被告人赵庆、武剑分别对姬某某、吴某实施强奸。被告人武剑持吴某手机给其父张某某打电话索要赎金,并负责看守,被告人赵庆前往城关区雁盐大桥东侧望河丽景门口取赎金时被守候的警方当场抓获。随后抓获被告人武剑,被害人吴某、姬某某被解救。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实2010年8月6日17时52分,兰州市居民张某某报案,称其女吴某当日中午和同事外出被人绑架,一男子使用吴某手机给其打电话索要赎金15000元。警方于次日凌晨4时许在城关区雁盐大桥东侧望河丽景小区门口,经守候将来取赎金的被告人赵庆抓获,据赵庆交待于5时许在安宁区倚能黄河家园附近黄河岸边将被告人武剑抓获,同时将被害人吴某、姬某某解救。后经DNA库比对,发现二被告人还于2010年7月在青岛市黄岛区实施过一起绑架案,经审讯,二被告人供述了在青岛市黄岛区绑架代某某、孙某某后索取赎金10000元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 2010年8月6日13时许和同事姬某某在北岸公馆斜对面黄河边散步,两个年轻男子持刀将其和姬某某劫持到河边芦苇丛中,对方用鞋带等将二人捆绑,还殴打了自己。头发较短的男子(武剑)脱下其胸罩蒙住其眼睛,用树枝等塞住嘴巴,并说要把自己肾割下来卖给一老头。对方说要与自己和姬某某发生性关系将二人分开,短头发男子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称有例假身体不便。短发男子抢了其诺基亚白色直板手机给父亲张某某打电话索要赎金15000元,并抢走随身现金60元和金属手镯一只,长发男子带姬某某回来,自行换了白色衣服,后拿了姬某某手机去取赎金未回,直到自己被解救。
3、被害人姬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8月6日13时许,和同事吴某在黄河边人行道上被两个年轻男子分别持刀挟持到黄河边芦苇丛中,用鞋带把二人手脚捆绑,并解下二人胸罩将各自眼睛蒙上。其中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武剑)说要挖吴某的肾给一个老头换,除非给钱。后穿花格短袖T恤的男子(赵庆)将其和吴某分开并将其强奸。返回吴某待的地方时听到穿黑色短袖T恤的男子让吴某给她爸爸打电话要15000元钱,并不许报警。20时许穿花格短袖T恤的男子拿自己的黑色直板手机去取钱未归,后被解救。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分别组织12张不同男性照片进行混合辨认,被害人吴某辨认出被告人武剑是对其实施绑架、性侵害等行为的短发男子,被告人赵庆是实施绑架的长发男子。被害人姬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武剑系实施绑架的男子,被告人赵庆是实施绑架并对其进行强奸的男子。
5、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武剑、赵庆分别指认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东路倚能集团对面黄河边及河边的芦苇荡内是其实施绑架、强奸犯罪的现场,被告人赵庆指认雁盐黄河大桥东侧望河丽景小区门口是指定吴某父亲交赎金的地点。
6、通话清单,证实案发当时被害人吴某、姬某某所持手机与张某某手机均有通话,吴某、姬某某手机之间也有通话。
7、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兰州市北滨河路倚能集团对面黄河边的芦苇荡内,中心现场距黄河边台阶38米,现场芦苇高2米,有芦苇被压倒,提取到使用过的避孕套一个和卫生纸两团。
8、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两团卫生纸上的可疑斑迹和现场避孕套内可疑斑迹中检出人精斑反映,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以上精斑为被告人赵庆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从现场避孕套外可疑斑迹中检出人检出一女性DNA分型,经STR分型检验及遗传统计学分析,支持该斑迹为被害人姬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9、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武剑身上扣押诺基亚白色直板手机一部,银白色金属手镯一只和黑色折叠式匕首一把,从被告人赵庆身上扣押中天黑色直板手机一部。分别发还被害人吴某和姬某某。
10、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对上述诺基亚手机、中天手机和银手镯进行鉴定,价值分别为1550元、200元和170元,共计1920元。
11、被告人武剑供述,2010年7月和赵庆辗转青海、甘肃寻找绑架目标, 直至8月6日中午,在倚能黄河家园对面黄河岸边持刀将正在散步的两个女孩劫持至黄河边芦苇荡内,赵庆用其自备的绳子将白衣女孩(姬某某)绑住,并抢了对方一部黑色直板手机,其用红衣女孩(吴某)的鞋带将她手脚捆绑住,并从她身上抢走一部白色直板手机,一只金属手镯和几十元现金。随后赵庆将白衣女孩带到旁处芦苇荡里,听声音知道他们发生性关系了,其要求与红衣女孩发生性关系,她来例假,后以灌迷药威胁对方进行口交。赵庆带白衣女孩回来后,其让红衣女孩给她爸拨通电话,其索要赎金15000元。后其让赵庆去取赎金,直至警察将其抓获。事先二人商定绑架后将对方做了(强奸),使对方不敢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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