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甘刑三终字第45号
甘 肃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1)甘刑三终字第45号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小鑫,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生。因本案于201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在酒钢医院精神科接受精神病治疗。

法定代理人边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22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王英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边小鑫犯放火罪一案,于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0)嘉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边小鑫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5月2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边小鑫持一根太阳伞伞把,到嘉峪关市第一中学对面的“非常男女情侣吧”店内,以先前购买的两个打火机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更换,店员王某某拒绝后,边小鑫与王某某发生争执。边小鑫遂持伞把砸店内玻璃门上挂着的饰品。王某某及在店内购物的中学生刘某、李某见状,躲入店内卧室内。边小鑫将店内厨房里的液化气罐拎到卧室门口放气,并用打火机点燃,致使店内毛绒玩具等物燃烧,引发大火,致刘某被烧死、王某某被烧成重伤,店内财物烧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2、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刘某系生前烧死;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

3、被害人王某某证明,2010年5月26日17时10分许,边小鑫到其打工的店内要求更换打火机遭拒后,将液化气打开点燃,引发大火。

4、被害人李某证明,案发当日17时许,其到学校对面的非常男女饰品店里取东西,边小鑫因要求退换打火机与店员王某某发生争执,后边小鑫点燃液化气引发大火。

5、证人管某某、段某某证明,二人接警后迅速前往案发地,判定边小鑫在“非常男女情侣吧”内滋事,便给指挥中心汇报当时的情况,要求增援,并疏散人群。

6、证人闫某某证明,案发当日下午5点半左右,边小鑫持棍要砸其警车,便打110报警。

7、证人祁某某证明,案发当日下午5点多,边小鑫进入“非常男女情侣吧”,后见那个店里冒出浓烟等事实。

8、证人王某某证明,案发当日下午,边小鑫进到其店内滋事,其顺手拿了一个一米多长的伞把子吓唬他,他一下子把伞把子夺走,后往一中那个方向去了。

9、证人边某某证明,其子边小鑫患有精神病,自2010年4月20日至5月21日在酒钢医院治疗等情况。

10、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书证明,被鉴定人边小鑫患双相障碍,案发时处躁狂发作;边小鑫应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1、被告人边小鑫对纵火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能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边小鑫故意放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公民大量财物被烧毁,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边小鑫患有精神疾病,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边小鑫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边小鑫上诉提出,其患有精神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原判量刑过重。其指定辩护人提出,边小鑫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因被害人拒绝退换打火机引发,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边小鑫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边小鑫故意放火致一人死亡、 一人重伤的事实清楚,原判所列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对上述所列证据,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

对上诉人边小鑫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边小鑫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属于限制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过错;边小鑫纵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严重,原判对其量刑适当。故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边小鑫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磊

代理审判员 唐庆华

代理审判员 毛 军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渊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