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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11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曙光
  代理审判员 程 宽
  代理审判员 高 逢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湘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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