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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030号(3)
  16、潜山县公安局人身活体检查记录及照片证实吴小兰左手食指、食指掌指关节受伤情况,与徐礼保供述的用镰刀朝徐华来颈部猛戳了两下,吴小兰上前将镰刀夺下,手食指还划了个口子等情节相互印证。
  17、安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庆公(刑技)鉴(理化)字[2010]068号检验报告证实:在徐华来胃组织及内容物和徐华来心血中检出毒死蜱成分。
  18、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0]毒检字第1516号检验报告书证实:所送(徐华来)血液中检出毒死蜱成分,浓度为0.95μg/ml。
  19、安庆市信立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徐华来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124.3mg/100ml。
  20、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法物)鉴字[2010]557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卧室床上的棉絮、床沿上的断发、房屋前地面上棉絮、卧室西边墙面、徐礼保的淡蓝色圆领衫及青色牛仔裤上的血迹均检出相同人基因型,其为徐华来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79×1020倍,即似然比率为4.79×1020:1。
  21、上诉人徐礼保供述:2010年5月16日吃晚饭的时候,其父徐华来在喝酒,因为种田的事情和其发生争吵。之后,其用言语刺激徐华来喝下农药。当徐华来躺在床上辱骂他时,其用镰刀、柴刀对徐华来的颈部、后脑多次割砍,致徐华来死亡。作案后,和其母吴小兰一起清理了现场,并商议天亮后有人问徐华来的死因的话,就说是喝药后自杀的。其还打电话给几个母舅,说其父徐华来晚上喝酒后喝了农药死了。徐礼保供述还证实:其父徐华来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赌博,喝酒后发酒疯骂人,对家人行为恶劣。其前两天和徐华来争吵就有杀死他的念头,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再加上一时下不了决心,所以直到5月16日晚才有机会。
  22、原审被告人吴小兰供述:2010年5月16日晚上吃饭的时候,其在屋外洗头,徐华来在喝酒和徐礼保争起来了。后看见徐华来在喝农药,其就将农药夺了下来。徐华来躺在床上骂徐礼保,徐礼保就用镰刀朝徐华来颈部猛戳了两下,其就上前将镰刀夺下,左手食指还划了个口子。徐礼保又拿了柴刀朝徐华来砍了两刀。过后,其帮助徐礼保清理作案现场,并和徐礼保一起商议就说是徐华来喝药后自杀的。徐礼保还打电话给他几个母舅说,徐华来喝了酒又喝了药死了。第二天早上7点钟左右,其将昨晚刮下的血迹等物装在粪桶里挑到其家田里倒掉了。吴小兰供述还证实,平时家里经济困难有点矛盾,再加上徐华来平时喜欢喝酒、打牌,导致家庭不和,有时也争吵,主要是徐华来和徐礼保之间争吵。
  上述徐礼保、吴小兰的供述在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及具体情节上相互一致,尤其是吴小兰目睹了徐礼保杀害其父徐华来的过程,且与前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
  23、徐礼保作案工具镰刀、柴刀,作案时所穿衣物被提取在案佐证。
  24、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徐华来、上诉人徐礼保、原审被告人吴小兰等人的身份、户籍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上述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新的证据。本院对上列证据予以确认。
  对徐礼保的上诉理由,经查:徐礼保因琐事与其父徐华来发生矛盾后,竟持镰刀、柴刀朝徐华来颈、头部等位置割砍多次,致其当场死亡,明显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现诉称不是故意想把其父亲砍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根据徐礼保的犯罪情节,对其量刑并无不当,徐礼保上诉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礼保因家庭矛盾与其父徐华来发生争执,为泄愤,竟持镰刀、柴刀朝徐华来颈、头部多次割砍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吴小兰目睹徐礼保实施杀人行为后,竟帮助徐礼保清理案发现场,销毁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徐礼保作案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在引起家庭矛盾激化中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徐礼保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徐礼保从宽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徐礼保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礼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肖建平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代理审判员 曹 懿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晓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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