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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119号(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曙光
代理审判员 程 宽
代理审判员 高 逢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湘林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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