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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204号
王泽林等贩卖毒品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20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莉,女。2008年8月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泽林,男。2000年10月3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辛锋,男。1982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流氓滋扰于1987年6月17日被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宣浩,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1年4月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伟,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1年4月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丁亚男,女。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2011年4月2日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泽林、张莉、辛锋、宣浩、陈伟、丁亚男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合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0年五六月间,被告人王泽林在合肥市瑶海区片塘路被告人张莉租房处附近,三次卖给张莉冰毒6克;在合肥市北二环路蓝金湾宾馆楼下,三次卖给张莉冰毒11克;在合肥市第三中学对面,卖给张莉冰毒10克。
  2010年6月下旬,被告人张莉在合肥市瑶海区片塘路租房处附近,卖给辛锋冰毒5克。
  201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泽林将购得的冰毒藏匿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116栋201室其外甥女阮怀丽家中。当晚,王泽林在张莉的租房处卖给张冰毒9.9克,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张莉随身携带的9.9克冰毒被缴获。当日及2010年7月3日,公安民警在王泽林租用的皖AQ3959黑色比亚迪轿车内及阮怀丽家中查获冰毒共计288.4克。
  二、2010年6月中旬,被告人辛锋在合肥市北二环路蓝金湾宾馆房间内,卖给许涌2克冰毒;当月下旬,辛锋在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良苑会馆1113房间内,卖给黄建平2克冰毒。
  三、2010年7月10日,被告人宣浩在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金盛宾馆附近,卖给陈伟2.1克冰毒;同日,被告人陈伟在合肥市包河区和平国际大酒店门口将该2.1克冰毒卖给费维扬。
  四、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丁亚男受孙媛媛(另案处理)指使,在合肥市包河区伯爵商务酒店卖给陈伟0.5克冰毒。
  原判依据有关证人证言、查获的部分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泽林、张莉、辛锋、宣浩、陈伟、丁亚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王泽林贩卖冰毒325.3克,张莉贩卖冰毒14.9克,辛锋贩卖冰毒4克,宣浩贩卖冰毒2.1克,陈伟贩卖冰毒2.1克,丁亚男贩卖冰毒0.5克,上述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丁亚男受他人指使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泽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藏匿于阮怀丽家中的200余克毒品,系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泽林、张莉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对二人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泽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张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认定被告人辛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认定被告人宣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认定被告人陈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认定被告人丁亚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对缴获的毒品及毒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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