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刑终字第00204号(2)
原审被告人张莉上诉提出:其购买毒品系为朋友帮忙,并未从中牟利,被缴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造成危害;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五六月间,原审被告人王泽林在合肥市瑶海区片塘路上诉人张莉租房处附近,三次共卖给张莉6克冰毒;在合肥市北二环路蓝金湾宾馆楼下,三次共卖给张莉11克冰毒;在合肥市第三中学对面,卖给张莉10克冰毒。同年6月下旬,张莉在其租房处附近,卖给辛锋5克冰毒。同年7月1日,王泽林在张莉租房处卖给张莉9.9克冰毒。二人交易后准备离开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张莉处缴获9.9克冰毒。
2010年7月1日,王泽林将从上海购得的冰毒藏匿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116栋201室其外甥女阮怀丽家中。当日及7月3日,公安民警从王泽林租用的皖AQ3959黑色比亚迪轿车内及阮怀丽家中共查获288.4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阮怀丽证言证实:2010年7月1日下午,王泽林到她家里称刚从上海回来,并交给其一个纸袋让其放好。纸袋里装了一大塑料袋白色颗粒状晶体,其将袋子放到冰箱的抽屉中。7月3日该塑料袋被公安民警扣押。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7月1日,侦查人员在王泽林驾驶的皖AQ3959黑色比亚迪轿车正驾驶座位下的皮包里查获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18袋,毛重48.66克;从张莉处扣押疑似冰毒1袋,重10.88克。同月3日,侦查人员在琥珀山庄116栋201室厨房冰箱第三个抽屉内查获一袋白色颗粒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重,从王泽林车内及阮怀丽家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288.4克,从张莉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净重9.9克。扣押王泽林毒资19.5万元。
3、合肥市公安局(2010)232号检验报告证实:从王泽林、张莉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4、辛锋供述证实:2010年6月下旬的一天,其在张莉住处以2500元价格购买了5克冰毒。7月1日,许涌打电话向其购买冰毒,其打电话欲从张莉处购买5克冰毒,张莉称手上没货,让他等一会儿。过了20分钟其再打张莉电话就没人接听了。
5、张莉供述证实:2010年5月,其在租房处附近三次从王泽林处以每克500元的价格购买了6克冰毒。同年五六月间,王泽林在蓝金湾宾馆楼下三次卖给其11克冰毒。6月中下旬,王泽林在宿州路逍遥津公园后门附近以5000元价格卖给其10克冰毒。2010年7月1日,辛锋打电话向其购买冰毒,其与王泽林联系并于当晚在其租房处从王泽林手中购买了10克冰毒。交易完成后,二人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其准备与辛锋交易的冰毒亦被当场缴获,经称重为9.9克。
6、王泽林关于其卖给张莉冰毒的时间、地点、数量等的供述与张莉的供述能相印证。
二、2010年6月中旬,原审被告人辛锋在合肥市北二环路蓝金湾宾馆房间内,卖给许涌2克冰毒;当月下旬,辛锋在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良苑会馆1113房间内,卖给黄建平2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许涌证言证实:2010年6月中旬,其在蓝金湾宾馆以1200元价格从辛锋处购买了2克冰毒。
2、证人黄建平证言证实:2010年6月下旬,辛锋在良苑会馆1113房间以1200元价格卖给其2克冰毒。
3、辛锋关于其卖给许涌、黄建平冰毒的时间、地点、数量、价格的供述与许涌、黄建平的证言能相印证。
三、2010年7月10日,原审被告人宣浩在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金盛宾馆附近,卖给原审被告人陈伟2.1克冰毒。同日,陈伟在合肥市包河区和平国际大酒店门口将该2.1克冰毒卖给费维扬。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费维扬证言证实:2010年7月的一天,其在和平国际大酒店门口以2000元价格从陈伟手中购买约3克冰毒。费维扬并对陈伟进行了辩认。
2、宣浩供述证实:2010年7月的一天凌晨,陈伟在电话中要买3克冰毒,其在合肥市琅琊山路一宾馆附近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陈伟7小袋冰毒。7小袋冰毒实际只有约2.1克。
3、陈伟供述证实:2010年7月10日凌晨,其以2400元价格在合肥市琅琊山路一宾馆附近以2400元价格向宣浩买了约3克冰毒。因感觉克数不够,当天又在和平国际大酒店门口把该冰毒以2000元价格卖给费维扬。
四、2010年7月19日,原审被告人丁亚男受孙媛媛指使,在合肥市包河区伯爵商务酒店卖给原审被告人陈伟0.5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孙媛媛证言证实:2010年7月19日,陈伟与其联系要买0.5克冰毒,其让丁亚男在合肥市伯爵商务酒店以400元价格卖陈伟0.5克冰毒。事后丁亚男交给其400元。
2、陈伟供述证实:2010年7月19日,其与孙媛媛电话联系要购买0.5克冰毒。其到合肥市包河区伯爵宾馆交给丁亚男400元钱,并根据丁亚男所说在该宾馆五楼楼梯处一个花盆里找到0.5克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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