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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062号(2)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汪发利自2000年以来私自在国营潜山县
  苗圃位于潜山县梅城镇潘铺村的苗圃大塘内进行水产养殖。2008年下半年,苗圃对苗圃大塘进行了维修改造。改造前,苗圃取出汪发利私自放养在苗圃大塘的鱼,并对汪发利予以补偿。2008年12月20日,苗圃将苗圃大塘以招投标的形式向单位职工进行发包,该单位职工刘大才中标取得该大塘2009年至2013年的承包经营权,与该单位职工王灿华合伙在“苗圃大塘”经营“垂钓中心”。汪发利在得到国营潜山县苗圃补偿其私自放养于苗圃大塘的鱼款后,仍不罢休,为达到继续占用该鱼塘的目的,在招投标前又私自在鱼塘中放养鱼苗,并以此为借口,多次找苗圃领导及承包人刘大才、王灿华闹事。
  2009年4月18日10时许,汪发利和其三名朋友携带写有“严禁垂钓,违者一千”的标志牌来到苗圃大塘。发现“垂钓中心”有许多人正在钓鱼,汪发利遂对垂钓者进行轰赶,并脱掉自己的外衣和鞋,仅穿一条裤头赤脚下塘钉标志牌。此时,刘大才闻讯赶至岸边,与王灿华一起先后用竹竿打击被告人汪发利,阻止其钉标志牌,后被苗圃职工拉开,汪发利趁机上岸。上岸后,汪发利先与王灿华扭打,并将王掀倒在地,欲将王拽入水中时,被王妻拉住而未得逞。后汪发利又与刘大才殴打,并趁机强行将刘大才拽入鱼塘,将刘按在水中,刘在水中挣扎时拽住了汪的裤头,汪采用手推、脚蹬的方式将刘摆脱,并脱掉自己的裤头游回岸边,致刘大才沉入水中死亡。经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刘大才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汪发利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记载、反映:案发现场位于潜山县梅城镇潘铺村境内国营苗圃的苗圃大塘,该塘南北长约103米,东西宽约81米;北侧隔塘坝有居民住宅,东、南两侧隔塘坝为苗圃种植区,西侧靠山林;东侧塘坝中段有一水闸,水闸北侧沿坝内沿,有宽为3米的平台,平台上铺有水泥砖。现场提取竹竿一根,男式蓝色内裤一条,以及死者刘大才
  被打捞上来时的衣着等情况。
  2、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潜公(刑技)鉴(法医)字[2009]06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死者刘大才两眼球睑结膜充血、两指(趾)甲紫绀,口鼻腔周围见大量蕈形泡沫附着,气管内充满血性泡沫液体,两肺瘀血,体积增大,边缘钝圆,指压凹陷呈捻发音,全身血液不凝固,静脉充盈,内脏器官瘀血等溺死的形态学变化,且在其肝脏、肾脏组织中检出与现场水中形态一致的硅藻成分,说明刘大才系生前溺水,窒息死
  亡。结论:死者刘大才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
  3、安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庆)公(刑技)鉴(法医)字[2009]049号硅藻检验报告证实:在刘大才的肝、肾组织中检出与
  现场水样一致羽纹目硅藻。
  4、安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庆公(刑技)鉴(理化)字[2009]045号检验报告证实:在刘大才胃组织及内容物中未检出甲
  胺磷、杀虫双、敌敌畏、1605、毒鼠强成分。
  5、潜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潜公(刑技)鉴(法医)字[2009]9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汪发利的损伤程度为
  轻微伤。
  6、物证。现场提取的蓝色内裤一条及竹竿一根(照片)经汪
  发利一审当庭辨认无异议。
  7、被害人刘大才的妻子陈文南证言证实:2009年4月18日上午,她同王灿华的妻子二人在厨房里烧饭,别人打电话给王灿华妻子讲在苗圃大塘那里有事情,她同王灿华妻子就到大塘那里去。她到塘坝头上面的时候,看见汪发利在水里钉牌子,她丈夫刘大才看到汪发利在水里钉牌子,从塘坝上朝下冲,她也紧接着过去,她丈夫刘大才的一个同事把刘大才拉着,汪发利从水里上了岸同王灿华二人扭起来,汪发利把王灿华按在地上,王灿华妻子把王的腿抱着,汪发利从地上爬起来就拽她丈夫刘大才,一下把刘大才拽落到水里面,开始二人滑在水边的浅水区,汪发利在水面上,她丈夫刘大才没有看到人,只看到脚在水面一点,汪发利在水里面捺她丈夫刘大才不要她丈夫起来,刘大才被汪发利翻
  了一个身之后,又滑到水中央的深水里面。
  8、潜山县苗圃主任余方来的证言证实:苗圃大塘前期是灌溉用塘,2000年左右,汪发利私自在苗圃大塘放有鱼苗并养鸭,当时没有经过苗圃圃委会同意,没有向单位缴纳任何费用,也没有任何口头及书面合同。2008年苗圃争取到上级资金支持,对苗圃大塘进行了整修改造,改造时将大塘内汪发利放养的鱼进行了清理并按市场价格给予了补偿,后经苗圃圃委会和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决定,将该大塘对苗圃职工进行发包,于2008年12月20日在苗圃全体职工会议上公开现场开标,由苗圃职工刘大才中标。苗圃与刘大才之间有书面合同,刘大才取得苗圃大塘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承包经营权,并向苗圃缴清了承包费。汪发利在得知招投标时,于12月18日上午未经苗圃同意又私自在苗圃大塘里放养鱼苗,后就以此为由找苗圃及承包人刘大才闹事。2009年上午大概10点左右,汪发利带了三个男的开着一部银灰色昌河带斗车过去,四人下车后都上了苗圃大塘坝埂上面,汪发利手上拿着一把砍柴的弯刀、一根水杉木棍、一个木牌,气势汹汹的对当时钓鱼的人讲:“不管哪一个,今天不准钓鱼,哪个钓我把鱼竿子拆掉。”接着汪发利把身上的衣服脱下来放在地上,只穿一个裤头下水插禁止钓鱼的牌子。他当时在塘埂上同汪发利一起来的人理论时刘大才到了,就用岸边的竹竿子打汪发利,后被人拉开,汪发利就上了岸。汪发利上岸后先和王灿华扭打起来,准备将王灿华往水里拖,没有拖下水,后就把刘大才拽住“轰”的一声掉到水里去了。两人掉入水中之后,刘大才的身体一直在水里面,一点都看不到,但汪发利的肩部及头部一直在水面上,手没有出水面,他估计刘大才是被汪发利按在水里面,分把钟之后,他才看到刘大才的头部浮上来的。同汪发利一起来的三个人中其中有两个人一直在塘埂上,没有任何行为,有个人在汪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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