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刑终字第00039号
田小敏诈骗、贷款诈骗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039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小敏,女。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于2010年5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小敏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0009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小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诈骗事实
2008年8月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田小敏以高息为诱饵,谎称投资六安沙场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多名被害人借款。其间,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田小敏还以伪造的购房合同作担保,或虚构其向银行申请的200万元贷款或承兑汇票即将到账的事实。至案发时,被告人田小敏共骗取被害人龚爱萍人民币13万元、孔振人民币13.1万元、陆华东人民币18万元、徐秀萍人民币15万元、谢慧慧人民币3.5万元、孙丽娟人民币7.5万元、张宗云人民币10万元、赵前荣人民币51万元,共计人民币131.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龚爱萍陈述:2009年2月,田小敏通过张宗云向其借款4万元,承诺月息3%,2009年4月29日,田小敏又向其借款16万元,并随后提供其在华府骏苑购置的一处房产作为担保。后经核实,田小敏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伪造的。此后,其多次向田小敏追讨借款,田小敏一直借故拖延,其间归还7万元,尚有13万元未归还。
2、被害人孔振陈述:2008年4月,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田小敏。同年8月,田小敏以投资六安沙场,急需周转资金为由,许诺给其好处费,将其房产证向他人抵押借款累计数额达人民币20.1万元。2009年8月,田小敏以其妹妹孔玲的名义向邮储银行贷款10万元,将其中7万元归还借款人,此后其就找不到田小敏了,余款人民币13.1万元田小敏至今未还。
3、被害人陆华东陈述:2008年7月,其通过孔振认识田小敏,田小敏以投资六安沙场急需周转资金为由,支付2000元好处费,通过孔振将其房产证向他人抵押借款。因田小敏在多次催款后均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其房产被借款人通过法律手续拍卖。2009年12月14日,其发现田小敏,遂要求还款,田承诺于2009年12月18日归还其房屋强行变卖的补偿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该款至今未还。
4、被害人徐秀萍陈述:其于2004年因广告业务认识田小敏。2008年11月,田小敏以投资六安沙场急需周转资金为由,承诺月息4%,向其短期借款,并称沙场即将起沙,自己有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将于年底到账。后其于2008年11月、12月间多次共借给田小敏人民币15万元。在其向田小敏催要借款时,田小敏找各种借口拖延,2009年10月以后,就联系不到田小敏了。15万元借款田小敏至今未还。
5、被害人谢慧慧、孙丽娟(均系海皙兰美容院员工)陈述:2008年六七月份,田小敏以投资沙场为由向其二人短期借款,许诺月息3%-4%。2008年6月至9月间,谢慧慧共以现金及信用卡透支形式借给田小敏10.2万元,孙丽娟以现金和信用卡透支形式借给田小敏7.5万元。在其二人多次催要下,田小敏还给谢慧慧款6.7万元,其余款项均未归还。2010年1月以后,田小敏就离开租住地,联系不上了。
6、被害人张宗云陈述:田小敏于2003年在合肥市庐阳区杏林花园1号综合楼租赁2号商铺经营海皙兰美容店,与其经营的祥云烟酒批发门市部相邻。2008年11月下旬,田小敏称其投资沙场急需资金周转,许诺月息3%,向其借款十万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后在其多次催要下支付了几次利息,本金10万元一直未还。
7、被害人赵前荣陈述: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田小敏以投资六安沙场急需资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向其短期借款,其多次以现金、房产抵押或信用卡透支等形式借给田小敏共计人民币52.35万元。借款到期后,在其多次催要下,田小敏除归还1.35万元外,余款51万元一直未还。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宗云的证言证实:田小敏以投资六安沙场为由,通过其向龚爱萍借过款。此证言印证了龚爱萍陈述的相关内容。
2、证人孔玲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田小敏借口六安沙场尚欠部分投资款,让其帮助从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后即可归还孔振的借款。后其将相关身份资料交孔振在邮储银行贷款10万元。2009年10月以后,田小敏手机停机,无法联系了。其证言佐证了孔振陈述的相关内容。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