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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117号(2)
  3、刘素玲(刘小生姐姐)证言证明:当天她和丈夫杨礼华都在弟弟刘小生家盖房子。天刚黑收工吃饭,几人先喝了白酒,后喝啤酒。大约有半个小时,梁延延和刘小勃在门口发生口角对骂并相互推推搡搡,被刘小生等人拉开了。梁延延又朝刘小勃家跑去,这时刘小勃也挣脱了刘小生到门西刘奎家门口。梁延延和刘小勃两人空手撕打在一起,粱延延在现场窜来窜去找东西。没注意粱延延从什么地方找到一块厚木板(宽约十厘米,厚二三厘米),在刘奎家前屋东南角,梁延延双手抱木板迎面朝刘小勃头上捂了一下,刘小勃被打坐在地。这时刘小勃从地上爬起来,梁延延又迎面朝刘小勃头上捂一棍,刘小勃又被打倒在地,仰面朝上。她跑到刘小勃跟前,看到刘头脸都是血不能说话了,送到医院时,医生说人已经死了。
  4、杨礼华(刘小生姐夫)证言证明:当天晚上,他们喝了1斤多白酒、十几啤酒瓶,小勃和粱延延只喝了二三两白酒,啤酒喝了一瓶多。因为什么产生的冲突他不知道,他和妻子听到争吵才到场。在小勃家门口,粱延延用木棍朝小勃头上连捂二下,当时把小勃打倒在地。
  5、王欠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他和孙远征、梁延延、刘小勃、永生孜和他四姐夫等人帮刘小生拉院墙盖房。晚上8点左右在永生母亲家吃饭,梁延延、刘小勃、孙远征4人可能喝有2斤白酒,每人又喝一瓶半啤酒。后他和梁延延到门口解手,小勃也出来了,对梁延延讲话嘴里乖乖叽叽的,梁延延上去搂小勃,后二人就翻脸了,他就喊打架了,人都出来。小生姐夫和小生拉梁延延朝西去,梁延延母亲过来也拉梁延延,他和孙远征把刘小勃拉到小勃家屋里。后来刘小勃跑到刘奎家门口,梁延延从西边过来,二人又打在一起。他到刘奎家西边巷口里去打电话报警,等他打电话回来,看到小勃子头东脚西脸朝上躺在刘奎家前屋东南角地方,头上淌血。
  6、欧存兰(被告人梁延延母亲)证言证明:当晚九时多,她听到梁延延吵架,就到刘小生父亲家,看到刘小勃被王欠、孙远征、刘永生、刘广胜弄到刘小勃家屋里,刘小勃在院里骂梁延延。后来刘小勃从家里窜出来骂梁延延,后粱延延从西边过来,开始梁延延空手和刘小勃打的,后粱延延从地上捡根棍和刘小勃对打的,最后二人都睡倒在地。后来救护车把刘小勃拉走了。
  7、朱明明(梁延延之妻)证言证明:晚上8时多,她听有人吵架就出来看,见是梁延延与刘小勃在吵架,她到跟前时,婆婆已经过去劝架。当时天黑人又乱,没看清他们是怎么打的。最后二人都被对方打的坐在地上。
  8、许翠华(刘奎之母)证言证明:她家住在刘小勃家西边,中间有条巷口子。当晚听到门口乱糟糟的,她到家门口看到王欠把刘小勃往家拽没拽住,刘小勃光着脚坐她家门口。后刘小勃坐她家门口骂,西边的梁延延听到了,二个对骂。梁延延从西边过来到她家门口,二人打在一起,后来梁延延从她家前屋门外门东旁摸起方木块朝刘小勃头上砸一下,刘小勃就倒在巷口跟前了,头东脚西脸朝上,不能讲话了。并证明木块是平时垫着剁草用的,长四五十厘米,宽一二十厘米,一块砖头厚。
  9、孙远征证言证明:当晚他看到刘小勃和梁延延在一块吵嚷,但没看到他俩打,后来就看到刘小勃躺在地上了。
  10、郭琴(梁延延岳母)证言证明:当晚大概十点左右,梁延延到她家的,她劝梁延延回家,粱延延起来光着上身从她家走了。家里椅子上有血迹的白色的圆领T恤衫应该是梁延延的。
  五、被告人梁延延供述证实:2010年6月6日下午,刘小生请他和刘小勃、王欠、孙远征等人帮助建房子,做地基圈梁。天黑时在刘小生父母家吃饭,他们4人和刘小生及刘姐夫共6人喝酒,2斤白酒基本上被他和刘小勃、孙远征3人平喝,每人又喝2瓶啤酒。之后他和王欠出来解小手,刘小勃也跟出来解手,他怕刘小勃尿他身上了,顺手推刘小勃一下,把刘小勃推一边去了,刘小勃生气了,相互推来搡去,本来酒就喝有点多了,就翻脸骂起来。这时屋里几个喝酒人就出来把他俩拉开了,相互骂了几句,刘小勃父亲刘广胜也到场,和孙远征、王欠等人把刘小勃拽回家了。刘小生的姐夫在门口劝他,双方也就算了,不骂了。过有十几分钟,刘小勃又从自家屋里出来站在门口骂他,他听到后,就边走边骂朝刘小勃家去。他到刘小勃家西侧刘奎家门口时,刘小勃也窜过来,他们两人就撕打在一起,都是拳打脚踢,后来刘小勃一脚踢到他胸口,他跌坐在地。这时刘小生、孙远征几人把刘小勃朝东拽,他爬起来,在刘奎家门口摸到一块木板(长七八十厘米,宽十厘米,厚二三厘米),拿起来就往刘小勃跟前去,他双手抱木板迎面朝刘小勃头上打了一棍,刘小勃就仰面倒地上了。王欠上来拉他,到刘奎家菜园边时,他就把手里的木板扔了。他不知刘小勃伤的怎样,想出去躲躲,就让王欠骑摩托车送他到朱士兵家,后又到朱建军家。并供述案发当天他上身穿白色条格短袖T恤衫,下身穿浅蓝色裤子,脚穿迷彩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粱延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本案系农村邻里矛盾引发,双方没有积怨,梁延延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对梁延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粱延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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