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刑终字第00182号
洪祥正故意杀人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皖刑终字第00182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惟焰,男。系被害人王玲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祥花,女。系被害人王玲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颖,女。系被害人王玲之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祥正,绰号小背祥、曾用名洪祥政,男,1975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穿青族,小学文化,原系安庆市博瑞电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牛场镇岩寨村下洪组,暂住怀宁县高河镇新山居委会联合组。199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祥正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惟焰、丁祥花、李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宜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原审被告人洪祥正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洪祥正与被害人王玲(女,1979年12月16日出生,怀宁县高河镇新山村村民,已离婚)于2009年相识并同居。2010年上半年,洪祥正带儿子洪泽、女儿洪慧与王玲及其女儿李颖租住怀宁县高河镇新山居委会联合组夏九南家。同居期间,两人因琐事多次发生争执。2010年7月31日,洪祥正与王玲因洪祥正儿子洪泽出走之事再次发生矛盾,王玲称与洪祥正无法再在一起继续生活,便于当晚8时许带女儿李颖离开租住屋来到怀宁县工业园区三官集团职工宿舍。洪祥正多次挽留未果,十分懊恼。晚11时许,王玲回到租住屋,洪祥正再次劝说王玲留下,遭到王的拒绝,遂十分气愤,便产生杀死王玲的念头,于是拿出匕首朝王玲腹部、胸部、背部等部位刺戳20余刀,将王玲刺倒在地。作案后,洪祥正扔下匕首,不顾王玲的求救,抛下王玲不予施救,将其子女送到前妻郭佳敏住处。洪祥正走后,王玲用手机打电话给其哥哥,接着又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洪祥正回到租住屋后,亦用王玲的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安庆火车西站附近的路上向赶赴案发现场的公安干警投案。在案发现场公安干警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随后将王玲送往怀宁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王玲经抢救无效于2010年8月5日死亡。洪祥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杀害王玲的事实。怀宁县公安局鉴定结论:王玲系被他人用刺器刺击全身多处造成肝脏破裂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洪祥正故意杀人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惟焰、丁祥花、李颖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60000元、误工费325元、护理费650元、交通费4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60元、丧葬费15110元、被扶养人李颖生活费46053元、死亡赔偿金281714元、办理丧事的必要费用14750元,共计41878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王震、王惟焰、丁祥花证言:2007年王玲与前夫离婚后带女儿李颖生活。2009年,王玲认识了洪祥正,后与洪一起生活,家里人都反对。2010年8月1日00时46分,王玲打电话给王震说:“来救我,我知道错了。”王震接电话后带王惟焰赶到王玲租住处,见王玲躺在地上,身上、地上到处都是血,王玲的身旁还有一把匕首。洪祥正也在室内,王震要打洪祥正,被警察拦住,洪祥正对王震说“错了”。后120急救车来将王玲送到医院抢救。
李颖证言:其随妈妈王玲和洪祥正及洪的二个子女洪泽、洪慧租房子在一起生活,王玲和洪祥正曾吵过两次。2010年7月31日下午2点左右,洪泽收拾好书包到他自己的生母那去了。洪祥正和王玲下班回家后去找洪泽,后来在家边的树林里找到洪泽。王玲和洪祥正为洪泽的事发生吵架,王玲带其去舅舅那里,洪祥正骑摩托车追上,问王玲日子到底还过不过,王玲讲日子没法过。晚上9点多钟,王玲讲回去一下,其没回去。
洪泽、洪慧证言:其父洪祥正与其生母郭佳敏离了婚,其兄妹二人随父亲洪祥正和王玲及王玲的女儿李颖一起生活。洪祥正和王玲关系不好,王玲对其兄妹也不好。洪泽证言另证实,2010年7月31日中午王玲叫其滚,其离家去找自己的妈妈。下午5点多钟,舅舅郭加兴把其送回,其不敢回家,跑到家旁边的小树林里躲着。晚上7点钟,洪祥正将其叫回,王玲要其把事情说清楚,不然就别回家。后王玲拿着包和李颖一起离家。当晚12时许,洪祥正叫醒其兄妹二人,骑摩托车将二人送到郭佳敏那里,对郭佳敏讲:“王玲走了,我要去自首,求你把孩子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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