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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182号(2)
  洪开仙证言:其父亲洪祥正与母亲郭佳敏离婚,其随母亲郭佳敏住在厂里宿舍。2010年7月31日下午6时左右,洪祥正和王玲来找洪泽,郭佳敏说已叫舅舅郭加兴把洪泽送回去了。当晚,洪祥正把洪泽、洪慧送来,求郭佳敏把他们带好,洪祥正还说他把王玲杀了,要去自首。
  郭佳敏证言:洪祥正系其前夫,洪泽、洪慧、洪开仙系其与洪祥正所生的子女。2010年7月31日中午,洪泽来到其家,说王玲打他,叫他滚。下午5点多钟其叫郭加兴把洪泽送回去。下午6点多钟,洪祥正和王玲来找洪泽,其告知已把洪泽送回去了,后二人离开。次日凌晨,洪祥正带洪泽、洪慧过来对其说:“王玲死了,我要去自首。”
  郭加兴证言:2010年7月31日下午5点多钟,其借一辆电瓶车把洪泽送到火车站附近。8月1日凌晨1时左右,郭佳敏打电话说:“洪祥正把两个孩子送过来了,洪祥正说王玲死了,要去自首。”
  刘志虎、程益恒证言:其系怀宁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和护士。2010年8月1日凌晨1时11分,他们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称,在火车站往里走的地方,有个人被杀了,赶快出诊。他们赶到现场,看见有名中年女子躺在血泊中,浑身都是血。经检查,伤者有反应,即把伤者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
  汪正喜证言:其系怀宁县人民医院外科的主治医生。案发当天其于1时30分赶到手术室,见被害人四肢、前胸、背部、腰部和腹部均有刀创创口,约20余处,因库存的血量不够,于5时30分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夏九南证言:其家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新山居委会联合组的一栋二层楼房,在2010年三四月份出租给一对男女,他们带三个孩子住。
  李小聪证言:其家位于洪祥正租住屋前面,洪祥正与他同住的女的为孩子的事吵过嘴,其知道的有三次。
  2、怀宁县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10接警单、出警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8月1日0时53分,怀宁县公安局综合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到被害人王玲电话报案称,其在家中被人刺了几刀,请求公安机关来救助。2010年8月1日1时00分,洪祥正用王玲手机报案称,其夫妻俩在安庆西火车站附近家里打架,其将妻子杀了,现在要自首。公安干警迅速出警,在火车站附近,洪祥正招手拦住警车,称杀了人,后洪祥正将公安干警带到案发现场。在现场见被害人倒在一楼房间的地上,身中数刀,地上流有大量血迹,公安干警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将犯罪嫌疑人洪祥正抓捕。
  3、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怀宁县高河镇新山居委会联合组夏某的出租房内,系二层楼房,在一楼客厅木桌上有一部摩托罗拉牌手机,手机正反两面均有血迹。经翻看手机,号码为15720560969,手机显示通话记录呼出电话共15个,第15个呼出电话显示为110,时间为2010年8月1日01:08分;第14个呼出电话显示为4669110即为分区派出所号码,时间为2010年8月1日00:52分;第13个呼出电话显示为15855XXX845即为分区派出所警员号码,时间为2010年8月1日00:51;第12个呼出电话显示为哥哥13966XXX199,时间为2010年8月1日00:46。中心现场为一楼卧室,卧室小茶几上摆放的枕头边沾有血迹,距小茶几0.25米地面上有一把不锈钢双刃匕首,匕首长0.21米,柄长0.11米,匕首尖已弯曲,匕首刃部及尖部均有血迹,匕首柄上圈有带子。匕首旁水泥地面上有滴落血迹。匕首北侧0.3米处的木床下方水泥地面上有一长0.11米的刀鞘,此刀鞘为铁皮制作,铁皮外缠绕有透明胶布。卧室东墙上、卧室门内侧门面上和东墙南端墙面上均有喷溅血迹。沙发的东侧与南墙间的水泥地面上有一条新鲜的拖痕,沙发枕头上有滴状血迹,沙发东侧地面上有大量滴落血迹。衣架与木床之间1.9米×0.4米范围内为血泊。在缝纫机上有部正在充电的金星手机,用此手机拨号显示手机欠费。
  4、公安机关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证明,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血迹、匕首、刀鞘、手机、磨刀石等物品。
  5、提取物证笔录证实,提取现场匕首照片,经李颖辨认,确认2号照片即现场提取的匕首,系洪祥正的匕首。
  6、怀宁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洪祥正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其两手手背及手掌均有大量血迹,在左腿膝关节处有血迹,在外裤左裤腿处有大量血迹,右裤腿有少量血迹,两只皮鞋上均有血迹,褂子上有少量血迹。公安机关提取了洪祥正双手、左腿上的血迹和衣裤、皮鞋。
  7、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法物)鉴字[2010]89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现场卧室两处、客厅、枕头剪片、手机、刀具的刀刃、洪祥正的上衣、长裤、皮鞋、左手、右手和左腿处擦拭物均检见人血,其与刀把上可疑斑迹所检基因型相同,为王玲所留的可能性是无关个体所留可能性的4.06×1019倍,即似然比率为4.06×1019:1。
  8、安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庆公(刑技)鉴(理化)字[2010]102号检验报告证明,在送检的王玲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杀虫双、毒鼠强、敌敌畏、1605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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