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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刑终字第00182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洪祥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肖建平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代理审判员 王南雄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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