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皖刑终字第00182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洪祥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肖建平
  代理审判员 余乃荣
  代理审判员 王南雄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邹湘林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