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刑终字第00133号(3)
(2)雷品供述证实:2010年3月12日下午4时许,在合肥市双岗,其以每包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敏两包约0.8克冰毒。
2、2010年3月15日凌晨,雷品在合肥市包河区阳光小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云龙0.4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李云龙证言证实:其和雷品同住在合肥市包河区阳光小区,2010年3月15日凌晨,其向雷品购买一袋0.4克冰毒用于吸食,并表示过几天再付钱。
(2)雷品供述证实:2010年3月15日凌晨,其在合肥市阳光小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云龙0.4克冰毒,李云龙当时未付钱。
3、2010年3月16日,侦查人员在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阳光小区6栋104室雷品的住处查获50.8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证明:2010年3月16日从雷品处扣押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123袋共计重50.8克,并扣押电子秤一台。
(2)合肥市公安局〔2010〕87号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从雷品处查获的50.8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3)雷品供述证实:2010年3月16日晚8时许,其在合肥市阳光小区6幢104室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棕色电脑包内查扣了123袋冰毒,其中121袋小包、1袋中包、1袋大包,经公安民警当场分四次称量,共有50.8克冰毒。
三、原审被告人韩海波贩卖0.8克冰毒、被查获22.6克冰毒和0.7克麻古的事实
1、2010年3月10日,韩海波在合肥市银瑞林酒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利和龚志军0.8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龚志军证言证实:2010年3月9日,其和张利住在合肥市银瑞林大酒店1862房间,次日凌晨张利接了一个电话后,一男子按门铃到房间以2000元价格向张利卖了3小包冰毒。
(2)证人张利证言证实:2010年3月9日,其和龚志军住在合肥市银瑞林1862房间,经他人介绍联系,次日凌晨1时许,一个男青年与其电话联系后,以2000元价格卖给其三小袋0.8克冰毒用于吸食。
(3)韩海波供述证实:3月10日凌晨,其通过朋友电话联系张利后,到合肥市银瑞林酒店18楼一房间,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利三小包计0.8克冰毒。
2、2010年3月16日,韩海波携带22.6克冰毒和0.7克麻古到合肥市庐阳区永红路“柒加壹”酒店406房间准备贩卖,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龚志军证言证实:2010年3月16日,其和张利住在合肥市永红路的“柒加壹”商务酒店406房间,晚上7点多,曾在银瑞林酒店卖给他们毒品的男子按门铃进来,该男子拿出一大袋冰毒叫其和张利试吸。后公安民警就进来了,并从房间搜出一些毒品。
(2)证人张利证言证实:2010年3月16日晚,韩海波来到其和龚志军住的合肥市永红路“柒加壹”商务酒店的406房间,让其购买冰毒,还带了冰毒让其试吸,随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3)扣押物品清单和称重笔录证明:扣押的韩海波藏在合肥市长江路柒加壹宾馆8406房间内的白色晶体疑似冰毒重22.6克,红色片状疑似麻果重0.7克。
(4)合肥市公安局〔2010〕87号检验报告证实:从韩海波处查获的22.6克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查获的0.7克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份。
(5)韩海波供述证实:2010年3月15日晚,其在合肥市安庆路上的“肥西老母鸡”饭店门口从耿军处拿了22.6克冰毒和7粒麻古(重0.7克)。次日晚21时左右,张利约其到合肥市永红路“柒加壹”商务酒店406房间,其拿出冰毒让张利、龚志军品尝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了上述毒品。
四、原审被告人李浩贩卖3.7克冰毒的事实
1、2009年9月的一天,李浩在合肥市西一环“国轩苑”小区,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张慧0.8克冰毒。2009年12月,李浩分别在合肥市瑶海区三里街“兴佳”宾馆、合肥市站塘路“东苑雅居”小区两次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慧约2克冰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慧证言证实:2009年9月的一天,其在合肥市西一环附近的“国轩苑”小区处以800元的价格向李浩购买一袋0.8克的冰毒。同年12月的一天,在三里街兴佳宾馆一个房间,其以400元的价格向李浩购买一小袋0.4克冰毒。几天后,其在站塘路东苑雅居10-303室以1600元的价格向李浩购买一袋1.6克冰毒。
(2)李浩供述证实:2009年9月左右,张慧打其电话说要买冰毒,其在合肥市西一环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张一袋0.8克冰毒。同年12月,张慧又要买冰毒,其在合肥市三里街附近的一个宾馆内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慧0.4克冰毒。几天后,在合肥市站塘路附近的一个小区,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1.6克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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