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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57号
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与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三终字第000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偏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安徽时代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经济损失82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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