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皖民提字第00004号
申请再审人余忠文与被申请人蚌埠市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皖民提字第0000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忠文,男,蚌埠市东海豆制品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任春智,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蚌埠市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太平街小区1号楼5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范永谭,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余忠文与被申请人蚌埠市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纺房产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原中市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1日作出(2003)中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忠文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9日作出(2005)蚌山民一再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余忠文、华纺房产公司均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2007)蚌民一再终字第6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蚌山民一再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余忠文不服,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2月11日作出(2008)蚌民一再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余忠文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皖民再申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余忠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春智,被申请人华纺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美、范永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蚌民一再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和蚌埠市蚌山区(原中市区)人民法院(2003)中民一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2008)蚌山民一再重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平丽
  审 判 员 江复愚
  审 判 员 董祝新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