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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民四再终字第00005号
申请再审人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童兴民与被申请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华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四再终字第0000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朱松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童兴民(曾用名童兴明),男。
  委托代理人:曹树凤,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华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朱松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区区长。
  申请再审人淮北市华松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华松房地产公司)、童兴民与被申请人淮北华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华松建安公司)、安徽华松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松集团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简称相山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的(2009)皖民四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民申字第3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华松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莫海鹰,申请再审人童兴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树凤,被申请人华松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莫海鹰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华松集团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相山区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6月25日,童兴民因与华松建安公司、华松房地产公司、华松集团公司及相山区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1、请求华松建安公司支付拖欠的双方约定的固定工程款1543029元,及实际施工过程中签证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3577990元,合计为5121019元,逾期付款利息204329元,发包人华松房地产公司在承诺支付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内(23296280元)对施工人童兴民承担支付上述工程欠款的清偿责任,包括违约金等;2、请求华松建安公司按照约定承担因其违约付款造成的工程项目延期交付使用罚金865000元;3、请求华松集团公司、相山区政府对上述工程欠款本息及违约金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由上述三公司承担。华松建安公司、华松房地产公司、华松集团公司共同答辩称:涉案工程决算价款应由以下部分构成:1、是合同约定价款即实际竣工面积×约定单价(570元);2、设计变更的价款增减额,增加的数额应根据现设计与原设计之间的工程量差额而相应增加价款,反之亦然;3、合同外的零星工程可计价;4、未施工部分应扣除。相山区政府答辩称:本案中涉及相山区政府的问题,相山区政府已经按签定的协议完全履行,相山区政府不承担协议外的责任。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3年12月5日,华松房地产公司以发包人的名义与承包人华松建安公司签订了一份《华松口子小区A组团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3296280元。并于2004年2月18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年6月8日,华松房地产公司领取了“口子小区A组团”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04年4月10日,华松建安公司又与童兴民签订华松口子小区A组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华松建安公司将其承建的口子小区A-4号、6号、9号楼工程承包给乙方童兴民,建筑面积设计为15280平方米。由甲方设立该小区工程项目部,乙方服从监理和项目部的管理。承包方式:除桩基工程由甲方负责,其它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按每平方米608.70元一次性包死(其中38.7元每平方米税金由甲方代缴),扣除税后总价款为8709600元,图纸增减按照市场价格另行计算。承包内容:一是按照图纸和图纸会审记录的工作内容承包,二是工地安全与文明生产的要求内容,三是室内批腻子二遍、涂料取消、卫生洁具取消、所有内门扇取消、所有墙面砖取消。付款与结算方式: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按照基础与每层进度分别支付70%,其中:基础支付l64万元,一层主体支付107万元,上层每楼每层支付12万元;竣工后支付全部工程造价的70%;交付甲方使用后三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除保修期内3%的保修金外);甲方承诺承担违约付款造成的全部损失并顺延工期。竣工时间为2005年2月30日;每提前或推迟一天按照l000元对等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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