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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民四再终字第00005号(3)
  童兴民和华松房地产公司均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童兴民上诉称:1、在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反诉,索要吊车和钢管及搅拌机租赁费用、保安工资、保险费用、违章事故处理等款项之情形下,一审法院不能直接将上述款项从欠付工程款中扣除。2、一审委托进行的工程造价审计存在问题:鉴定报告不认可童兴民提交的并经双方反复签字确认的超出双方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量增加变更签证单据(如筏板基础签证),却认可被上诉人华松建安公司单方制作和提交的所谓未完工程项目资料,难以令人信服其合理性与正当性。3、华松集团公司与相山区政府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童兴民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针对童兴民的上诉,华松房地产公司答辩称:1、一审的审计客观公正;2、未施工的工程有录像予以证实;3、筏板基础属于童兴民承包范围,不应另外计价。华松建安公司和华松集团公司答辩意见同华松房地产公司。相山区政府答辩称:相山区政府不是涉案合同主体,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华松房地产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关于华松房地产公司向童兴民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少认定了120990元。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针对华松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童兴民答辩称:华松房地产公司在一审期间没有提供其支付120990元工程款的证据。
  本院二审中,华松房地产公司提供了九组证据,以证明除了一审认定其向童兴民支付7269217.61元工程款外,另向童兴民支付120990元。童兴民质证认为,除对华松房地产公司向高文支付的2万元以及2200元维修费不予认可外,对其他七组证据所列数额均予以认可。
  本院二审另查明:2004年4月16日,童兴民施工队向项目部发函称:图纸已将口子小区4号、6号、9号综合楼桩基变为筏板基础,南北连体桩基变为独立基础。请项目部批示签字由谁施工?如何计价?华松建安公司驻工地技术员王超峰回复称:此上变更现依合同精神,干振碎石桩甲方不再做,基础按南京百市施工图,由你方单独施工。此变更工程价款执行合同,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该回复加盖了项目部的公章。王超峰同时在童兴民2004年12月28日所报的工程量中证明,桩基变筏板增加1447864元情况属实。2008年3月11日,淮北市国信公证处到施工现场录像,并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验单位出具说明证实涉案工程尚有13个项目未做。
  本院二审经庭审,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综合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华松建安公司是否应当向童兴民支付筏板基础的工程款;2、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是否存在未完工程;4、在华松房地产公司没有提起反诉之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扣除童兴民使用吊车、钢管、搅拌机租赁费用及保安工资、保险费用、违章事故处理费等,是否妥当;5、华松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6、华松集团公司和相山区政府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分别阐述如下:
  1、关于华松建安公司是否应当向童兴民支付筏板基础的工程款。童兴民与华松建安公司在2004年4月10日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除桩基工程由甲方(华松建安公司)负责,其它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按每平方米608.70元一次性包死。图纸增减按照市场价格另行计算。”可见,对于基础部分,双方在合同中选择的是桩基基础,而非筏板基础,并且约定桩基基础由华松建安公司施工。2004年4月16日,童兴民要求项目部确定筏板基础由谁施工、如何计价时,华松建安公司驻工地技术员项目部王超峰答复称,华松建安公司不再做干振碎石桩,由童兴民单独施工,并承诺此变更工程价款列入工程竣工决算。王超峰并于2004年12月28日对桩基变筏板增加的工程量予以确认。显然,合同约定的基础工程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变更,且该变更得到了华松建安公司的认可,故基础部分的工程款应予调整。由于依合同约定除了桩基外,其他基础工程仍应由童兴民完成,因此,计算华松建安公司应付的工程款数额,应扣除依合同约定童兴民应该完成的基础部分的工程款。因双方均未就童兴民应该完成的基础部分的工程价款具体数额提供证据证明,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本院酌情判令华松建安公司按筏板基础的鉴定价1238424.14元的50%既619212.05元支付给童兴民。华松建安公司辩称王超峰与童兴民有串通行为,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2、关于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法院根据童兴民申请,委托安徽世诚工程咨询事务所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所依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进行勘察,作出的鉴定结论经双方质证,鉴定程序合法,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因此,一审法院将安徽世诚工程咨询事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3、关于是否存在未完工程。淮北市国信公证处于2008年3月11日到施工现场进行录像,然后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勘验单位出具说明证实涉案工程尚有13个项目未做。淮北市国信公证处依法进行的公证合法有效,一审根据鉴定结论扣除该未做部分的工程款367789.12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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