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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民二再终字第0011号(4)
  二、本案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俞远来
  审 判 员 梁 建
  审 判 员 王平丽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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