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
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亚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方明。
申请再审人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铭晟车业)因与被申请人王方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5日作出的(2010 )宣中民二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皖民申字第03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铭晟车业的委托代理人王笑、韦大文,被申请人王方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7月29日,一审原告王方明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称:其与被告铭晟车业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一份车辆销售合同,约定王方明向铭晟车业购买“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汽车一辆。同月18日,王方明依约支付车款279800元,铭晟车业交付了车辆。同月21日,王方明收到铭晟车业邮寄来的合格证、商检单、保修卡、发票,次日,即持相关证件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在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方知该车并非“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轿车。经查验,该车导航仪竟然有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期间的历史记录,并且缺少应有的相关车辆仪器,技术参数及配置与合同约定的车型亦明显不符。铭晟车业采用虚假手段交付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请求铭晟车业返还购车款279800元、赔偿损失279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铭晟车业辩称:王方明在铭晟车业购车,看中了本案这款2.5自动豪华版斯巴鲁车,要求加装导航仪及其他优惠条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王方明对现车验收确认后,双方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和汽车验收单。合同约定车辆的品名及规格是“2.5豪华导航”,“豪华导航”不是豪华导航版,而是自动豪华版车加装导航仪的意思表示。汽车验收单中明确记载王方明购买的为自动豪华版斯巴鲁车型,铭晟车业实际交付的车辆业经其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王方明对车辆确认后的付款行为,也证明其此前已明知所购买的车辆型号,其接收的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型号均与约定完全一致;合同第三条约定,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提车后,即视为供方交付车辆合格,随车配件交付完毕。因此,铭晟车业交付给王方明的车辆符合双方的约定,并无违约,更无欺诈,王方明诉请无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17日,王方明前往铭晟车业欲购买一辆“雷诺”牌轿车,但无理想中的车型现货。后经铭晟车业销售人员推荐并经王方明看货,而改为购买“斯巴鲁”牌汽车。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辆的品名及规格为“10款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颜色为蓝色,价款为279800元。该合同还对质量验收、随车配件、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同日,王方明与铭晟车业销售人员在一份空白“汽车验收单”上签名。当日王方明因所带车款不足未提车,但为车辆交纳交强险保费1130元、商业险保费8215.66元。次日,王方明将车款279800元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给铭晟车业后,将所购车辆提走。该车发动机号为EJ25D823284,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JF1SH95FOAG102724,出厂日期为2009年5月,车身为蓝色。同月22日,王方明又缴纳车辆购置税24700元。此后,王方明在办理车辆上路等相关手续时,发现该车系“自动豪华版”,而非“豪华导航版”。同月28日,王方明通过公证处对该车导航仪的导航记录进行公证,公证结果显示,该车车载导航仪有2006年4月的导航记录。
根据王方明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该车不是“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而系“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该车车载DVD导航一体机系后期加装。现场勘查及技术分析中指出,车载DVD导航一体机为“键伍”品牌,相关连接线有明显改动、包扎痕迹,有一插件与线束直接包扎,另一插件已呈现松脱状态。庭审中,铭晟车业确认该车为“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并承诺应客户要求可以换装导航仪。双方为此曾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现王方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铭晟车业交付的车辆非约定车型,且车载DVD导航一体机系后期加装,故铭晟车业应承担违约责任。铭晟车业作为经营者,将“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换装非豪华导航版车型的导航仪后销售给王方明,并对“豪华导航’系自动豪华加装导航仪的解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倾向,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对王方明要求铭晟车业承担退车返款并赔偿一倍车款的诉讼请求子以支持。双方因退车后可能产生的其他事项可另行处理。据此,一审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2009)宁民二初字第0358号民事判决:一、铭晟车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王方明购车款279800元,并赔偿王方明经济损失279800元;二、王方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发动机号为EJ25D823284,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为JFlSH95FOAG102724,车身颜色为蓝色的斯巴鲁汽车提交给铭晟车业。案件受理费5497元,鉴定费15345元,合计20842元,由铭晟车业负担。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