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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3)
  本院再审查明:2009年7月17日下午3时许,王方明在吴林勇、朱前友的陪同下,到铭晟车业看此前订购的雷诺车有无到货。因雷诺汽车无现货,销售人员遂向王方明推荐斯巴鲁森林人汽车。王方明在看了停在展示大厅的斯巴鲁森林人2. 5XS汽车现货后,与铭晟车业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约定:产品品名及规格为10款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颜色为蓝色,数量为壹辆,单价为279800元。还约定:质量验收,提车时,需方应仔细查验车辆,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提车后即视为供方交付车辆质量合格。随车配备见配置清单,需方应仔细验收,提车后即视为车辆的随车配置交付完毕,需方无权声称配置不全或不合格。合同签订后,需方即付全车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车款后即将车辆交给需方。供方保证该车为原装大贸手续。合同还约定: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因被违约而受损的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铭晟车业向王方明提交了汽车验收单,验收单一式两份,王方明在客户栏签字确认,验收单载明:车辆型号为森2.5自动豪华版,发动机号D823284,车架号JF1SH95FOAG102724,颜色为蓝,汽车验收单中的检查项目共有十八项,均为格式,除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四项以文字表示“未到”和“已交”外,包括型号规格栏在内的其他各栏均打勾以示符合。当日下午5时许,王方明即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交纳交强险保费1130元、商业险保费8215.66元。保险单载明:王方明的的身份证号342524196609270314,投保车辆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为D823284、JF1SH95FOAG102724,型号为森林人FORESTER2.0XS越野车,新车购置价和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267900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7月18日至2010年7月17日。2009年7月18日,王方明在向铭晟车业支付了合同价款后,提走了前日选定的车辆。2009年7月20日,铭晟车业向王方明出具了销售发票,并将发票和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日本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保修卡一起寄给王方明,王方明于次日收到。销售发票载明:购货人王方明,车辆类型为越野车,产地为日本,合格证号为00050209,进口证明书号XIX9891597,商检单号B1459166,发动机号码EJ25D823284,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JF1SH95FOAG102724,价税合计269800元。2009年7月22日,王方明持车辆销售发票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24700元。同月28日,王方明通过公证处对该车导航仪的导航记录进行公证,公证结果显示,该车车载导航仪有2006年4月的导航记录。一审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涉诉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的结论为:该车不是“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豪华导航版”车型,而系“2010款斯巴鲁森林人2. 5XS自动豪华版”车型,该车车载DVD导航一体机为“键伍”品牌,系后期加装,相关连接线有明显改动、包扎痕迹,有一插件与线束直接包扎,另一插件已呈现松脱状态。
  还查明:根据上海安吉斯巴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苏州明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铭晟车业置于展示车顶上的销售价目表、供购买者阅读的宣传资料以及汽车之家网站所载内容:10款森林人2.5XS即FORESTER森林人2.5XS,是日本国富士重工业株式会社生产并在2009年4月上海国际车展发布的新车型,其有豪华版或称自动豪华版和豪华导航版两款车型,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配置方向盘音响控制按键,后者配置一键式点火启动(智能钥匙系统)和6.5英寸TFT触摸显示屏的音响-DVD导航系统。在核心技术、变速箱、座椅、外部、及安全配置上则完全一致。斯巴鲁森林人2.5自动豪华版(豪华版)全国统一零售价为269800元,斯巴鲁森林人2.5豪华导航版全国统一零售价为289800元。
  另查明:王方明述称提车后使用该车行驶了七千余公里。2010年9月21日,一审法院扣划安徽铭晟车业有限公司款项588000元。宁国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于2010年8月30日查封了涉案车辆,9月25日解除查封。目前,车辆仍由王方明持有。本案再审诉讼中,铭晟车业向本院表示,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其可以给予王方明补偿70000元。
  本院再审认为:铭晟车业和王方明于2009年7月17日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为有效合同,一、二审判决均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也不持异议,因而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无欺诈等使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据此,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应为何车辆;铭晟车业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本案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分别阐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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