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提字第00002号(4)
(一)、关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应为何车型车辆问题。
2009年7月17日,铭晟车业与王方明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为“10款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一辆,单价及总价为279800元。而“10款森林人2.5XS”根据不同配置,有自动豪华版(豪华版)和豪华导航版两种车型,其市场统一销售价分别为269800元、289800元。合同约定的和上述两种车辆型号及其价格不一致,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是什么,现作以下分析:1、铭晟车业置于营业场所的销售价目表、供买受人查看的宣传资料以及相关网站均明确载明了“10款森林人2.5XS”两种不同配置及其价格,可见,铭晟车业实行的是明码标价销售。“森林人2.5XS”自动豪华版(豪华版)和豪华导航版在配置方面不同。在自动豪华版(豪华版)CD位置上换装DVD导航一体机,其也可以取得与豪华导航版相同的导航和DVD播放功能。一般而言,对于购买如车辆等重大价值的商品,购买者在购买时定当对其品牌、型号、质量、性能、配置、外观以及价格等等方面加以咨商、了解、权衡并慎重选择。王方明选购“10款森林人2.5XS”车辆,其应当了解此款车型的两种不同配置、价格以及是否可以增减配置等情况。所以,合同对标的物和价款的约定应是王方明选择并与铭晟车业磋商的结果,其与价目表的不完全相同,不排除是双方当事人一种特别约定,即在价目表所载两种型号和价格基础上对于车辆内配置的取舍和价格的权衡后所作出的第三种选择。2、合同签订后,铭晟车业向王方明提交了汽车验收单,王方明签字确认。汽车验收单记载了被验收车辆的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及各项验收项目等重要内容,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凭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方明的签字行为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因而,此行为表明其对所购买车辆进行了实际查验,更表明其已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了选定,其在验收单上签字的同时,验收单上记载的发动机号码为EJ25D823284、车架号码为JF1SH95FOAG102724“森林人2.5自动豪华版”车辆即成为双方约定买卖的特定标的物。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特别约定不甚明确,甚至如王方明所称合同约定“豪华导航”即为“豪华导航版”的解释成立,那么王方明于合同订立后对车辆验收及提取过程中,对标的物的确认则使合同的约定得以明确或变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需方应仔细查验车辆,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提车后即视为供方交付车辆质量合格”。作为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人员,应当知道上述约定的法律意义并预测到实施约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更何况王方明是一名执业律师。由于王方明查验并提走所购车辆,根据合同的约定,可以认定铭晟车业交付给王方明车辆符合合同的约定。在一审诉讼中,陪同王方明买车的吴林勇、朱前友作证称,王方明当时签字的为空白验收单。因该两位证人为王方明买车的陪同人员,而汽车验收单为原始形成的书证,按照证据认定的一般原则,吴林勇、朱前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力明显不及汽车验收单证明力,故应确认王方明在合同订立后对合同标的进行了实际查验,并对铭晟车业交付的车辆表示了认可。一、二审判决仅以吴林勇、朱前友的证人证言认定王方明是在空白验收单上签名,进而否定王方明对选定的车辆进行了实际查验,为认定事实错误。3、从保险单可以看出,2009年7月17日下午5时8分王方明即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记载了王方明身份证件号和与汽车验收单记载相同的被保险车辆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此投保行为明显为王方明所为或经其同意所为。王方明所投保的保险单对汽车验收单所证明的事实作出了进一步证明,也就是王方明对车辆查验后,发动机号码EJ25D823284、车架号码JF1SH95FOAG102724的车辆即成为双方合同约定买卖的特定标的物,该车的“森林人2.5XS自动豪华版(豪华版)”车型为双方约定买卖的车型。保险单将车辆型号记载为“森林人2.0XS”越野车,与事实不符,显为误填,故不影响保险单对上述事实的证明效力。4、自动豪华版(豪华版)和豪华导航版的不同除了后者另配置DVD导航系统外,还配置一键式点火系统,因而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从铭晟车业置于营业场所的宣传资料、相关网站及车辆实物均不难得以知悉。如果王方明在订立合同时认为其购买的是“森林人2.5XS豪华导航版”,其在提车并进行驾驶后就会立即发现该车不具有一键式点火系统,按情理即当提出异议。而事实并非如此,其不仅未持异议的提走车辆,还实际使用了较长时间。说明本案存在着王方明接受铭晟车业交付的车辆型号符合合同约定的事实。5、铭晟车业于2009年7月20日开据了销售发票并于21日寄给王方明。该发票虽然未明确车辆为“森林人2.5XS自动豪华版(豪华版)”,但载明的价格为此车型价格。可是王方明此时仍未对所购车型向铭晟车业提出异议,且还于7月22日持铭晟车业开据的销售发票并以此票面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此事实也可以说明王方明认可了铭晟车业交付的车辆型号符合合同的约定。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实际行为明确了配置有DVD导航一体机的“森林人2.5XS自动豪华版(豪华版)”车辆为合同约定买卖的标的物。上述分析符合合同的文义,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约及履约时的真实意思,体现了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王方明认为合同约定的“豪华导航”就是“豪华导航版”,279800元为豪华导航版的优惠价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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