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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升合置业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传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2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亳州市升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和平路1号6户。
  法定代表人:黄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怀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战斗,亳州市谯城区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传师,男。
  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亳州市升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升合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传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亳民一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升合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素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怀东、李战斗,被上诉人刘传师的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30日,刘传师与升合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传师购买升合置业公司位于亳州市环城南路北侧鑫泰步行街西侧商品房72套,房号为:G101、G103、G105、G106、G107、G109、G110、G135、G136、G137、G138、G202、G205、G206、G207、G208、G250、G251、G252、G253、G256、G301、G302、G303、G305、G306、G307、G308、G335、G336、G337、G352、G353、G355、G356、G357、G358、G359、G401、G402、G403、G405、G406、G407、G408、G409、G410、G452、G455、G456、G457、G458、G459、G460、G461、G462、G501、G502、G503、G505、G506、G507、G508、G509、G510、G556、G557、G558、G559、G560、G561、G562,房屋价款545万元,升合置业公司应当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使用等。2009年1月6日,刘传师交付购房款545万元,升合置业公司向刘传师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据中交款单位为刘传师、陈刚。嗣后,因升合置业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刘传师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升合置业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升合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49.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升合置业公司承担。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依据升合置业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上述收据中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的(京)法源司鉴〔2010〕文鉴字第4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上“升合置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中同名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8月13日,刘传师与升合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45万元的价格购买升合置业公司房屋(具体房号同上)。刘传师已于2009年1月6日支付升合置业公司房款545万元,事实清楚。升合置业公司主张收据中另一当事人陈刚应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经该院询问陈刚,陈刚表示:545万元全部是刘传师的,收据中虽有陈刚姓名,但陈刚并未付款,不参加本案诉讼。经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鉴定,收据中加盖的“升合置业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中同名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因此升合置业公司主张收据上的印章与升合置业公司印章不相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双方均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当互相支付违约金,故刘传师要求升合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亳州市升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安徽省亳州市环城南路北侧、鑫泰步行街西侧金元宝商住广场G区登记号分别为G101、G103、G105、G106、G107、G109、G110、G135、G136、G137、G138、G202、G205、G206、G207、G208、G250、G251、G252、G253、G256、G301、G302、G303、G305、G306、G307、G308、G335、G336、G337、G352、G353、G355、G356、G357、G358、G359、G401、G402、G403、G405、G406、G407、G408、G409、G410、G452、G455、G456、G457、G458、G459、G460、G461、G462、G501、G502、G503、G505、G506、G507、G508、G509、G510、G556、G557、G558、G559、G560、G561、G562的72套房产交付给刘传师,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二)驳回刘传师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8384元,由亳州市升合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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