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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民二终字第00132号(3)
  综上,金福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2元,由珠海市金福运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张红柳
  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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