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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05号(3)
  一审案件受理费50720元,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50元,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7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84元,由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霍 楠
  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
  代理审判员 王文友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小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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