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07号
上海仲伯景观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仲伯景观绿化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健路135号228室,组织机构代码74957733-8。
法定代表人:戴明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公园南门西侧锦江商务楼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4986146-6。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玉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花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97825-1。
法定代表人:陈圣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冬平,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公园南门西侧锦江商务楼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1172275-5。
法定代表人:王敬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玉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公园南门西侧锦江商务楼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1179041-6。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合兵,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钧,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5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7659-2。
法定代表人:吴振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美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5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2156-8。
法定代表人:谢亚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美东,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仲伯景观绿化园艺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仲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安徽省水利建筑工程总公司(简称安徽水利建筑公司)、合肥沃尔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合肥沃尔特公司)、安徽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安徽水建房地产公司)、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水利股份公司)、中体奥林匹克花园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体管理公司)、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体产业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作出的(2010)合民二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仲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红,合肥沃尔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冬平,安徽水利建筑公司、安徽水建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玉玺,安徽水利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钧,中体管理公司、中体产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邢美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3年11月4日,安徽水利建筑公司、合肥沃尔特公司、安徽水建房地产公司、安徽水利股份公司、中体管理公司、中体产业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肥奥林匹克花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合奥置业公司)。2004年1月10日,上海仲伯公司与合奥置业公司签订一份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成讼。2007年7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合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判令合奥置业公司给付上海仲伯公司工程款1811390.92元,并自2005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款清息止;合奥置业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9467元。该案经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皖民一终字第01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诉讼期间,因合奥置业公司未按时参加工商年检,安徽省肥东县工商局于2005年10月10日吊销其营业执照。2005年11月5日,合奥置业公司股东共同签署清算协议,决议解散合奥置业公司。2005年11月15日,合奥置业公司清算组登报公告清算。因合奥置业公司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上海仲伯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向合奥置业公司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2008年4月,合奥置业公司以正在清算为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同时承诺于2009年3月底完成清算工作。鉴于合奥置业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海仲伯公司于2008年11月7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执行。2008年1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合执字第30号民事裁定,中止(2005)合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2009年4月2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合奥置业公司提交清算报告,合奥置业公司未予提交。2009年5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合奥置业公司,责令其限期移交清算所需资料。之后,合奥置业公司没有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清算所需资料,亦未向上海仲伯公司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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