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15号
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与明光市金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皖民二终字第00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淀区安亭镇墨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林丹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生,上海市东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明光市金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广场路世纪广场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8858521-8。
法定代表人:陈松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栋,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网为电气有限公司(简称网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明光市金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0)滁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网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春生,金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7月16日,网为公司(供方)委托包建宇代表该公司与金泰公司(需方)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金泰公司向网为公司购买干式变压器一台,合同总金额830000元,合同生效后于2009年8月16日送货至需方指定地点;按需方提供的图纸技术及国家行业技术和地方相关规范要求验收,供方提供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供电进网许可证,产品3C认证书,本合同价含税金、包装费、运输费,地方供电局鉴定测试费,高低压侧成圈要求铜芯;供方提供产品所有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进网许可证、供电局测试费、检验费;合同签订生效后,付定金合同价20%,货到地卸完支付合同总价30%,设备安装就位送电运行后付47%,余3%质保金一年后无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如因供方设备原因造成需方工期延误或供货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按每延迟一天罚款合同总价款的10‰,上不封顶。合同签订后,2009年7月20日、10月23日,金泰公司向网为公司汇款166000元、200000元。网为公司将变压器交付给金泰公司后,2010年1月20日、3月6日两次经明光市供电公司调试,B相高压线圈、A相高压线圈分别被击穿。调试时,网为公司技术人员在场。2010年3月5日,金泰公司向明光市聚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第二次调试费9180元。
2010年1月26日,网为公司向金泰公司发函称:2010年1月20日接贵公司来电,反映变压器出现问题。我司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对变压器进行检查,发现高压B项下端有裂缝,检测线圈电阻正常,但后发现线圈内有闪络损伤现象,已无法满足送电要求。为保证正常使用,保证维修质量,决定将此台变压器运回我司分析原因及检修。请贵司配合将变压器安全运回我司,一切费用均与贵司无关。2010年1月28日,金泰公司复函称:同意将设备返厂检修,所有费用由贵司承担,同时贵司需向我司缴纳83万元的设备保证金,在贵司将完好设备送至我司指定工地并正常运行后,我公司予以退还。2010年3月6日,金泰公司向网为公司发函称:变压器经你公司检修并认定合格后,经二次送电冲击试验,因变压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送电中断。要求你公司在3日内派人来处理,由于变压器的严重质量缺陷造成我公司的损失必须无条件全部承担。2010年3月12日,金泰公司向网为公司发函称,2010年3月10日,贵司委托张春生、董小强就变压器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达成三点共识和意见:1、变压器退还给贵公司,贵司需在2010年3月15日前将我司已付设备款366000元退还;2、变压器已无法正常使用,我司需另购一台变压器,增加差价28万元,贵司在设备运回前须将该款项补偿支付我司;3、有关损失的具体赔偿金额在贵司落实上述两点意见后,我司与贵司另行协商。2010年3月15日,网为公司向金泰公司发函称:针对贵司提出的变压器问题,经我司分析,用户使用不当是造成该变压器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司同意该变压器作退货处理。2010年3月15日,金泰公司复函称:1、我司不同意在退款前将变压器运出,贵司应无条件落实我司上次去函中的三点意见;2、该变压器由明光市供电公司专业人员调试,在调试中两次出现故障,据供电公司及我司技术人员分析,系产品质量问题,而非操作不当造成的;3、贵司迟延交付一个多月,调试中由于产品质量两次出现故障,造成我司损失,贵司应承担赔偿责任;4、贵司不负责任,态度消极,我司将依法提起诉讼。
金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解除合同,网为公司收回产品,退还金泰公司货款366000元;二、网为公司支付违约金1842600元(暂计至2010年3月26日);三、网为公司给付金泰公司已支付明光供电公司二次调试费9180元。网为公司辩称:一、变压器线圈被击穿是因调试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的,不存在质量问题。二、案涉变压器系按金泰公司要求的时间交付的,不存在迟延交付的违约情形。三、金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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