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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民二终字第00111号
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为与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汇通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0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郁全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华平,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特1号(广达科技园13楼),组织机构代码7417833-5。
  法定代表人:梅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以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拥军,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汇通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沪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74622523-0。
  法定代表人:梅祖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传树,无锡汇通钢铁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万中亮,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江润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润发公司)为与上诉人湖北汇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汇通公司)、被上诉人无锡汇通钢铁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无锡汇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的(2009)芜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发公司委托代理人秦华平、音邦定,上诉人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魏以军、王拥军以及被上诉人无锡汇通公司委托代理人陈传树、万中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0日,汇通公司与润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度钢材购销合同》,约定2008年度润发公司向汇通公司采购钢材的订货计划。双方约定的交易模式为润发公司在钢厂月度订货日期前5个工作日,向汇通公司提供钢厂可订货规格和数量,汇通公司应按润发公司提出的订货单在钢厂确认可订货的合同量,并与钢厂签订合同,按钢厂实际交货量交货。双方约定生产厂商为武钢、本钢、马钢及买方指定的其他钢厂。润发公司享受在各钢厂订货的即期最大的优惠政策。润发公司须向汇通公司支付相应财务费用并在价格中以贴息性加价方式体现(须附加必要的税款),贴息利率执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润发公司给予汇通公司不含税50元/吨的代理费。钢厂订货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时,根据钢厂最终结算政策执行。订购马钢、武钢、本钢等公司产品执行钢厂相关溢短装政策,确因钢厂生产不畅原因需终止发货时(卖方向买方通报,买方可向钢厂核实),润发公司予以认可。原则上尽可能订购大卷,但须执行钢厂的大卷订货政策。执行钢厂包装标准。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各种杂费由润发公司承担。润发公司必须在钢厂规定订货日期前,向汇通公司支付对应月份合同货款总值20%的现金,作为该合同的月度履约保证金,此保证金可冲抵货款,但不贴息。润发公司从汇通公司与钢厂签订的订货合同约定交货月份的首日算起,9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提清该月份全部货物。润发公司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期限为提取货物后30个工作日内,数量异议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内,但润发公司超出上述异议期提出异议的,汇通公司不予受理,相应损失由润发公司承担。汇通公司负责协助与钢厂理赔,钢厂赔付给汇通公司后,汇通公司及时赔付给润发公司。汇通公司有权根据润发公司付款金额、比例,向润发公司交付相应数量、比例的货物。货权属汇通公司,直至润发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为止。若润发公司在本合同规定的提货期届满后的30天期限内仍未完成付款提货义务,则汇通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货物,且由润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为:本合同执行双方约定年度保证金为30万元,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主张赔偿,赔偿额度以年度保证金为限。双方违约界定为:任一方调整月度订货计划(调整幅度大于或等于±40%)而未得到对方认可;买方未按约定向卖方支付月度履约保证金或逾期未得到卖方书面认可。润发公司逾期付清全部货款(含有关费用的货款),自本合同约定的月度付款提货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卖方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润发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汇通公司有权按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如润发公司未经汇通公司书面同意和合同规定提货期届满30天,仍未执行合同,即为根本违约,此时汇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自行处理货物并没收月度履约保证金,如月度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汇通公司损失时,润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确因卖方原因,卖方未与钢厂签订合同,或未按钢厂实际已交货量向买方交货,则属卖方根本违约,此时卖方应赔偿给买方损失,赔偿额度为当月的履约保证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汇通公司争取钢厂与用户签订三方协议,供货按三方协议的技术要求执行,并享受直供户更大的优惠政策。双方委托全资子公司,无锡汇通公司与江苏华达涂层有限公司(简称华达公司)签订月度《购销合同》并履行双方结算,本合同的月度订货计划执行情况最终以月度《购销合同》为准,双方承诺对子公司签订的所有《购销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2008年3月12日,汇通公司与华达公司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各种杂费以及月度付款提货期限的计算做了补充约定。2008年4月7日,华达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一份5月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华达公司购进、汇通公司出售武钢冷轧卷板DC010.5*1250*C500吨、DC010.6*1250*C2000吨、DC011.0*1250*C500吨。汇通公司基本利润(买方给予卖方的代理费)为50元/吨(不含税)。华达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前向汇通公司支付货款总值20%的420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华达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并提清全部货物。2008年4月24日,华达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一份5月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华达公司购进、汇通公司出售马钢冷轧卷板DC010.6*1250*C500吨、DC010.8*1250*C1000吨、DC011.0*1250*C500吨。汇通公司基本利润(买方给予卖方的代理费)为50元/吨(不含税)。华达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前向汇通公司支付货款总值20%的266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华达公司在2008年7月2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并提清全部货物。2008年5月22日,华达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一份6月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华达公司购进、汇通公司出售马钢冷轧卷板DC010.6*1250*C500吨、DC011.0*1250*C500吨。汇通公司基本利润(买方给予卖方的代理费)为50元/吨(不含税)。华达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前向汇通公司支付货款总值20%的145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华达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并提清全部货物。2008年5月26日,华达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一份6月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华达公司购进、汇通公司出售武钢冷轧卷板DC010.5*1250*C300吨、DC010.6*1250*C1800吨、DC010.8*1250*C500吨、DC011.0*1250*C1000吨。汇通公司基本利润(买方给予卖方的代理费)为50元/吨(不含税)。华达公司于2008年5月26日前向汇通公司支付货款总值20%的517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华达公司在2008年7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并提清全部货物。2008年6月19日,华达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一份7月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华达公司购进、汇通公司出售武钢冷轧卷板DC010.5*1250*C800吨、DC010.6*1250*C1500吨、DC010.6*1538*C200吨、DC011.0*1250*C1000吨。汇通公司基本利润(买方给予卖方的代理费)为50元/吨(不含税)。华达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前向汇通公司支付货款总值20%的540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华达公司在2008年8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并提清全部货物。2008年7月18日,长江润发(江苏)薄板镀层有限公司(简称润发薄板公司)与汇通公司签订一份8月份《购销合同》,约定由润发薄板公司购进、汇通公司出售武钢冷轧卷板DC010.5*1250*C2000吨、DC010.6*1538*C500吨。汇通公司基本利润(买方给予卖方的代理费)为50元/吨(不含税)。华达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前向汇通公司支付货款总值20%的402万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华达公司在2008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和有关费用,并提清全部货物。上述六份月度合同销售各类冷轧卷板共计15600吨。汇通公司与武钢签订5-8月份《钢材买卖合同》,购买各类冷轧卷板,但收货人均是奇瑞公司及其他公司。2008年4月14日,汇通公司与马钢签订5月份《产品销售合同》,订购冷轧卷板DC010.6*1250*C500吨、DC010.8*1250*C1000吨、DC011.0*1250*C500吨。2008年5月13日,汇通公司与马钢签订6月份《产品销售合同》,订购冷轧卷板DC010.6*1250*C490吨、DC011.0*1250*C500吨。汇通公司运入芜湖港各类钢材13863.86吨,润发公司提货3378.3吨。汇通公司诉称武汉福鑫公司福汉库库存1477.76吨钢材也是履行与润发公司8月份月度合同而从青岛海尔零部件公司采购。2008年4月14日、4月28日、6月2日、6月2日、6月27日、8月25日,华达公司分别向汇通公司支付月度履约保证金428万元、266万元、145万元、517万元、540万元、180万元,共计2076万元;2008年5月22日、8月30日、8月30日、9月18日、9月18日、9月24日、9月24日,华达公司以及润发薄板公司共计支付汇通公司货款21732798元;加上润发公司在汇通公司帐上余额314662.68元,润发公司共计支付汇通公司42807460.68元。润发公司提货金额为24478588.45元,故汇通公司帐上保证金余额为18328872.23元。2008年11月14日,汇通公司向润发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2009年5月11日润发公司以汇通公司没有为其订货以及供应的部分钢材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汇通公司返还润发公司履约保证金18328872.23元;赔偿违约金2076万元;汇通公司、无锡汇通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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