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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皖民二终字第00150号
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朱敏、宿州市拂晓科贸有限公司孙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0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中关园503-506号,组织机构代码73511036-6。
  法定代表人:刘晓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之松,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敏,女。
  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拂晓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武夷商城B3区02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497960-X。
  法定代表人:朱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超,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春,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北京方正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方正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敏、被上诉人宿州市拂晓科贸有限公司(简称拂晓公司)、原审被告孙超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二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霍楠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红柳、张如果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陈小艳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北京方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之松,被上诉人朱敏及拂晓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道龙,原审被告孙超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7月4日,北京方正公司(供方)与永超公司(需方)签订一份《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供方向需方提供笔记本电脑325台,单价每台5100元,总价款1657500元。交货详细地址是安徽省宿州市烩水路35号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院内,运费由供方承担,需方指定收货人为赵辉。交货日期为2008年7月10日。需方承诺预付10%(165750元)下单,余款90% (1491750元),货发之日起30日付清。货物的所有权在需方未全部支付货款前仍属于供方。双方还就验收、保修、风险转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中载明永超公司的地址为宿州市武夷商业城B3区203室。合同签订后,北京方正公司将货物送至指定的交货地点。2008年7月12日永超公司向北京方正公司确认收到合同约定的货物。2008年9月3日、11月19日,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通过银行转帐,分别支付永超公司120万元、522825元(汇至永超公司的银行帐户),保证金90675元安徽省宿城第一中学未付。
  2008年9月25日,永超公司向北京方正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称:至2008年8月5日,应付货款1091750元,由于用户方至今未支付全部货款,导致该公司未能如期付清货款,承诺2008年10月15日前还款60万元,2008年11月15日前还清。2008年11月6日,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受北京方正公司委托,向永超公司送达了《律师函》,要求永超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支付北京方正公司余款1091750元。2008年12月22日,永超公司又出具一份《还款承诺函》,称:尚欠货款811750元,由于用户未付清货款,导致该公司未能如期付清货款,并承诺2008年12月24日前付12万元,2009年元月15日前付清。
  2009年1月3日,因上述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北京方正公司以永超公司、宿州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为被告,向该院提起诉讼。2009年3月27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院以(2009)宿中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并向当事人送达。调解协议内容为:1、永超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前支付北京方正公司货款691750元、违约金2万元,如未按期足额付款,除支付上述款项外,再支付违约金57000元。宿州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案件受理费7661元,由永超公司负担,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协议签订之日,永超公司即支付北京方正公司诉讼费7661元。2009年6月24日,永超公司、北京方正公司达成一份《还款计划》,载明:永超公司承诺2009年6月24日先付现金20万元,如不能办到,用财产作担保;剩余货款国庆节还50%,余款春节前还清。对7万元违约金双方在商谈中。永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超,北京方正公司授权代表邓瑞雪,见证人王建春在《还款计划》上签字。但永超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和2009年6月24日的还款计划。后,北京方正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一)2005年3月24日,孙超、朱敏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载明:双方于1993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一致要求协议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1、婚生一子,归女方抚养;2、财产处理无;3、债权债务无。因离婚证遗失,孙超向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申请补发《离婚证》。2008年8月7日,该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发条件,准予补发。(二)永超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26日,经营场所(住所)为宿州市淮河路146号。经营范围为校园网络、闭路电视系统、化工(不含危险品)、玻璃、文化用品、纺织品、建筑材料、电脑购销及维修、培训。法定代表人为孙超。股东为孙超、朱敏。注册资本50万元,朱敏认缴15万元,孙超认缴35万元。至2009年12月10日,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未变更。(三)拂晓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3日,经营场所(住所)为宿州市武夷商城B3区0205室,经营范围为网络工程服务、电子产品、监控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纺织品、日用百货购销、计算机软硬件售后服务及培训服务。法定代表人为朱敏。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昌宇认缴5万元,股东朱敏认缴45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四)朱敏于2008年购买了座落于安徽省宿州市淮河东路温馨花园3号楼507室,面积256.52平方米的房屋,2008年1月29办理了房产证。朱敏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2009年3月9日办理了车辆登记手续(车牌号为皖L6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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